本期案例分享关于员工患病医疗期满后,用人单位能否直接解除劳动合同的问题。基层管理干部要掌握并倡导与员工切身利益相关的法律法规和公司的规章制度,避免引起不必要的争议;同时加强员工安全教育,提高安全意识,规范员工行为,减少安全隐患和事故的发生,保证员工人身安全。
案例要点
2010年8月,周员毕业后入职一家汽车销售公司从事销售工作,双方签订了三年期劳动合同。2011年9月2日,周员与朋友聚会,因喝酒较多,快到家门口时,不慎从楼梯上摔下来,经医院诊断为左股骨颈骨折,住院治疗了1个月。出院后,医院为其开具了2个月的病假证明。2个月病假期满后,周员仍觉不适,医院又为其开了1个月病假证明。2011年12月4日,周员突然收到公司书面通知,告知其医疗期到期,1月初正式解除劳动合同。周员很生气,认为自己伤病未愈,公司无权与自己解除劳动合同,故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公司继续履行劳动合同。
处理结果
根据《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的规定》,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3个月到24个月的医疗期,其中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3个月。
本案中,周员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公司工作年限都是1年多,能享受到的法定医疗期是3个月。因此,公司通知周员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间,虽然周员伤病未愈,但法定医疗期确实到期了。
《劳动法》、《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并应当依照国家相关规定给予经济补偿。
本案中,周员非因工负伤,汽车销售公司依法规提前30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周员解除劳动合同事宜,但公司的做法确有不妥之处,周员休满法定医疗期后,公司在没有安排周员重新上岗或另行安排周员合适工作的情况下,不应该直接解除周员的劳动合同。在与公司的反复沟通协商后,因周员目前身体状况确不适应公司工作性质,最终,周员与公司达成一致意见,公司按照法律规定,向周员支付一定的经济补偿,并与周员解除劳动合同。
改善建议
管理干部应积极宣导
1.与员工切身利益相关的法律知识和公司规章制度,避免引起不必要的争议。
2.加强安全意识,规范自身行为,减少安全隐患和事故发生,保证员工人身安全。
法律面前
公平公正
普法知识
1.《劳动部关于发布<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的规定>的通知》第三条、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 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
①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三个月;五年以上的为六个月;
②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六个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为九个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为十二个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为十八个月;二十年以上的为二十四个月。
2.《劳动法》第二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
①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②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③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
3.《劳动法》第二十八条:用人单位依据本法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国家有关 规定给予经济补偿。
4.《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 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①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②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③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法条链接:
《劳动部关于发布<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的规定>的通知》第三条
《劳动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八条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