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艾芬与爱尔眼科案谈医疗纠纷解决途径
最近,武汉市中心医院急诊科主任艾芬医师因在网上质疑武汉爱尔眼科医院为其行白内障多焦晶体植入术与其视网膜脱落几近失明有关一事而闹得沸沸扬扬。艾芬是有一定名气的资深急诊科医师,但其在本案中是一名患者,其表现更像一个普通的“医疗损害受害人”。
网上有各种分析,有从医疗技术角度来分析的,有从民营医院趋利角度来看待的,也有很多纯粹带节奏宣泄情绪的……我想说,事情进展当下,纯粹医疗技术分析或者利益道德审判都是不合适的,且多数网友并没能理解医疗纠纷中患方维权之艰难,本文不论是非对错,仅从艾芬的维权行为出发浅谈医疗纠纷解决途径的几个相关问题。
一、医患直接沟通(和解)
本案中,武汉爱尔眼科医院医务科主任早在艾芬网络维权前就有主动和艾芬医师沟通,但是从新闻报道描述可见,院方在沟通之前的准备并不充分,甚至一些关键的事实并未掌握(例如让艾芬去他院做视网膜脱落手术),因此可以认为该沟通几乎是“例行公事式”的。
应该说相当多数医疗纠纷都是医患双方直接沟通解决的。通常来说,医疗纠纷和解,医方的态度都是“亲切”的,但“敷衍”的确常见。对于医患双方争议不大的案件,如此沟通通常有效。
但对于损害结果较重或者医患双方争议较大的案件,医方的“敷衍”常常激化矛盾,且因为医方在人员安排(有专职或者兼职纠纷处理工作人员)、时间地点(邀请患方,工作时间,随时来院)、沟通底线(医方会对部分严重医疗纠纷进行内部评判作为谈判底线,而患方多数缺乏专业评判能力)等方面占优,相对而言患方需要付出较大的人力、时间成本承担较大维权风险,由此给患方造成的印象就是随着时间的流逝而精力不济且达成结果“遥遥无期”。
但无论如何,患方总要走出阴影,总要开始新的生活,因此建议患方接受合理和解结果,否则就要及时采取其他合法维权措施。
二、医调委、法院、仲裁或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等的第三方介入
申请医调委、法院、仲裁或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等第三方依法介入也是可行的维权方式。虽不同的第三方介入要求各不相同,但均有医疗过错及损害结果的评鉴程序要求,因此争议结果相对客观,但各有千秋。
医调委的介入以双方自愿为前提,不收取调解费用(但鉴定费由鉴定机构收取),有内部专家评判或者委托第三方鉴定医疗过错的程序,因此其结果成本低、相对中立、速度较快。但医调委少有患方代表,且任何一方均可终止调解程序,在无法查清事实的情况下也难以适用举证规则而多基于模糊的状态评判过错,另部分案件“讨价还价”的过程让患方感受不到对生命、健康的尊重。本案报道中,爱尔眼科就曾主动联系过武昌医调委,但是艾芬并不同意调解,需要说明的是医患任何一方拒绝调解均是其合法权利且不需要其他任何理由。
现行医疗纠纷诉讼实行“谁主张谁举证”的基本原则,通常情况下因为医疗损害鉴定及严谨诉讼程序原因的需要2年左右才能取得结果。但诉讼是强制程序,多由患方单方提起不需要另一方的同意,且任何一方不配合程序就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虽然多数法官并不精通医学,但是其超然独立的地位及法律素养是值得信任的,对于医疗纠纷的定纷止争是司法权威的必然。
深圳地区的医疗纠纷若医患双方能达成书面仲裁协议还可通过仲裁解决,程序类似法院一审,但是一裁终局。
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处理医疗纠纷的职责在逐渐淡化。
三、网络或媒体等舆论压力维权
艾芬医师担任急诊科主任多年,无论是医疗技术还是行政管理,其经验不可谓不丰富,我相信其所在医院不可能不培训纠纷处理相关知识,其在20余年的医疗职业生涯中也不可能没有接触过医疗纠纷,但其仍然选择了网络维权,有点匪夷所思。虽然作为外人难以明确个中原因,但就报道笼统来说,不外乎个人及公益因素。
网络或者是媒体曝光等舆论压力维权的方式并不总是必然奏效,能否让舆论关注是巨大的挑战,且在让医方遭受舆论压力的同时,患方也必须承受巨大舆论的压力,必须有足够的证据让看客相信、理解自己的遭遇,否则可能被舆论吞噬。
但我想说,如果前述维权方式能高效、低成本、可预期的解决问题,谁愿意闹这么大动静呢?毕竟这可是“杀敌一千自损八百”的下策。
医疗并不是完美的,医患双方的认知也并不总是一致或者正确的,由此医疗纠纷是必然存在的,依法、和谐、高效解决医疗纠纷是医患及社会各方的共同追求。总的来说,和解是解决轻微医疗纠纷的有效途径,发生重大医疗纠纷时要及时向第三方寻求介入依法维权,舆论并不是推荐或者最优的医疗纠纷解决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