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芦某谩骂、殴打法官被拘留案
发布日期:2021-01-15    作者:张梅律师
        基本案情
  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审理原告芦某诉被告王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并依法作出判决。2019年5月13日,岳阳楼区法院依法向原告芦某送达了判决书。2019年5月14日上午,芦某以判决未全部支持其诉讼请求为由,与其丈夫一同来到案件主审法官办公室。法官向其答疑后仍不满意,谩骂法官,并用判决书攻击书记员,法官制止其行为时,芦某殴打法官。
  处理结果
  岳阳楼区法院认为,芦某对司法工作人员谩骂、殴打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之规定,决定对芦某拘留十五日。
  典型意义
  司法权是中央事权,司法工作人员作为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执行者,在执法过程中代表的是国家意志,国家的司法权威不容侵犯。
  随意殴打司法工作人员实际就是藐视国家司法权威,任何实施该行为的人员,人民法院必须依法予以制裁,以维护司法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维护国家司法权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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