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2017年10月20日,湖北省石首市人民法院依法开庭审理付某与彭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经审理,法官认为租赁期限届满后,付某未将租赁房屋返还给彭某,其行为构成违约,应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而彭某并无违约行为,遂依法判决付某向彭某支付占用期间租金损失1944元,驳回付某的全部诉讼请求。同年12月1日下午,付某与丈夫胡某因不服法院判决,来到法院“要求给个说法”。一见面,两人就抓着承办法官大声吵闹。承办法官向付某夫妇进行耐心细致的释法说理,但付某、胡某仍然表示不服,进而对法官大声辱骂并用手勒住法官衣领,企图殴打法官,还踢打、撕扯前来劝阻的法警,导致承办法官衣物毁坏,法官、法警脖颈、胸口多处被抓伤,付某丈夫胡某在被法警控制后仍然出言威胁、恐吓承办法官。
处理结果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付某、胡某的行为构成以侮辱、殴打方式伤害司法工作人员,依法对其司法拘留十五日。付某、胡某收到拘留决定书后表示服从法院的处罚决定,并对自己给法官和法警造成伤害的不当行为表示悔过。
典型意义
实践中,当事人如对一审判决结果不服,应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通过上诉等合法途径理性表达自己的诉求,侮辱、辱骂、殴打司法工作人员,是公然藐视和挑战司法权威、司法尊严的非法行为,将会受到相应的法律制裁。本案中,付某、胡某围堵、辱骂法官,在法警劝阻之后,仍一意孤行,对司法人员进行殴打,扰乱法院办公秩序,致使多人多处受伤,对此行为人民法院必须依法坚决处理,保护法官人身权益免遭非法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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