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承发生重大变化,《民法典》之后如何影响我们?
步入老年之后,你希望有安宁的生活。《民法典》在养老、继承等方面完善了相关规定,例如,适当扩大扶养人的范围,明确继承人以外的组织或者个人均可以成为扶养人,以满足养老形式多样化需求。下面详细为大家介绍《民法典》关于继承的相关规定。
一、法定继承人的范围扩大了
《民法典》增加了代位继承的适用范围,将法定继承人的范围调整为:“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如果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
按照现行的继承法规定,兄弟姐妹属于第二顺位继承人,如果被继承人第一顺位继承人都不在了,兄弟姐妹就可以继承被继承人的遗产,但如果兄弟姐妹也先于被继承人去世了,那被继承人的遗产将成为无主物而充公。
现在《民法典》出台后,如果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去世了,他们的子女,即被继承人的侄子、侄女、外甥、外甥女可以作为代位继承人继承大伯、舅舅等人的遗产。
二、遗产的范围扩大了
《民法典》中关于遗产的表述不再是列举式的规定,而是概括表述为“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其中包括网络资产、虚拟资产等,比如游戏装备都可以作为遗产继承。
三、 增加了丧失继承权的情形
1、增加“隐匿遗嘱”的情形
现行《继承法》规定:继承人有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行为且情节严重的,将丧失继承权。
《民法典》中增加了一种情节,“隐匿遗嘱”的行为。即继承人有伪造、篡改、隐匿或者销毁遗嘱行为且情节严重的,将丧失继承权。
2、欺诈、胁迫被继承人订立遗嘱的行为
《民法典》规定:以欺诈、胁迫手段迫使或者妨碍被继承人设立、变更或者撤回遗嘱,情节严重的,丧失继承权。
3、增加了丧失“继承权”后可以“失而复得”的规定。
《民法典》特别增加了对继承人的宽恕制度,明确如果继承人确有悔改表现,被继承人表示宽恕或者事后在遗嘱中将其列为继承人的,该继承人不丧失继承权。
四、“公证遗嘱”效力不再优先了
现行的继承法规定,被继承人如果生前先后订立多份遗嘱的,如果有“公证遗嘱”,则“公证遗嘱”效力最高,没有公证遗嘱的,订立时间最晚的效力最高。
《民法典》中删除了“公证遗嘱”效力优先的规定。这样,以后遗嘱的效力统一按照订立时间先后来确定了。
五、 “自书遗嘱”可以不再亲手书写了
现行的继承法对于自书遗嘱的认定通常需要立遗嘱人亲笔书写,对于打印的自书遗嘱因为无法确定是否是立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所以即使打印遗嘱上有立遗嘱人的亲笔签名,通常也会被法院认定为无效。
《民法典》实施后,只要有两名没有利害关系的见证人现场见证并签署姓名和年月日,立遗嘱人也可以通过打印的形式订立遗嘱了。
以录音、录像方式订立遗嘱的,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在录音录像中记录其姓名或者肖像,以及年、月、日,也可以是有效的遗嘱。以上两种遗嘱方式减轻了立遗嘱人的负担。
“生老病死,人之常情”,我们每个人都会面临家人和自己的“身后事”。更好地了解法律,会给自己和家人多一份保障。衷心地希望《民法典》会给所有人带来更多法律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