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疾病作为婚姻无效的事由被删除,变为不如实告知可撤销第一千零五十三条 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 如实告知;另一方 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2.亲子关系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确认
第一千零七十三条 对亲子关系有异议且有正当理由的,父或者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或者否认亲子关系。对亲子关系有异议且有正当理由的,成年子女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亲子关系。
3.关于离婚冷静期的规定
第一千零七十七条 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 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前款规定期间届满后三十日内的,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4.想离婚又多了一条路径——分居满一年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的最后一款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 ,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5.离婚案件中二周岁以下子女抚养权不再有争议
第一千零八十四条 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 ,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
6.增设两种情形婚内可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第一千零六十六条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夫妻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分割共同财产:(一) 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行为的;(二) 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的。
7.扩大夫妻共同财产范围
民法典草案婚姻家庭编第一千零六十二条,明确规定了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并且在现行婚姻法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增加了 “其他劳务报酬”,在其第二项增加了 “投资的收益”。从而扩大了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使夫妻共同财产“不留死角”,也使法律规定更加切合实际。?
8.30周岁以上才可收养
第一千零九十八条 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一)无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二)有抚养、教育和保护被收养人的能力;(三)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四) 无不利于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违法犯罪记录; (五)年满三十周岁。
9.最多收养两名子女
第一千一百条 无子女的收养人可以 收养两名子女;有一名子女的收养人只能收养一名子女。
收养孤儿、残疾未成年人或者儿童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可以不受前款和本法第一千零九十八条第一项规定的限制。
10.收养异性需差40岁以上
第一千一百零二条 无配偶者收养异性子女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 相差四十周岁以上。
11.收养关系的成立和解除:8岁以上要本人同意
第一千一百零四条 收养人收养与送养人送养,应当双方自愿。 收养八周岁以上未成年人的,应当征得被收养人的同意。
第一千一百一十四条 收养人在被收养人成年以前,不得解除收养关系,但是收养人、送养人双方协议解除的除外。养子女八周岁以上的,应当征得本人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