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产权顺德交易所藏品现货电子交易中心
挂牌交易规则(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广东产权顺德交易所藏品现货电子交易中心(以下简称“本中心”)藏品现货线上交易行为,维护本中心交易秩序,保护交易各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交易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于在本中心开展电子交易系统线上交易行为的全体机构、人员、合作单位及藏品现货产品。
第三条 参与本中心藏品现货线上交易各方必须遵守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及本中心的相关业务规则。参与各方均应本着自愿、有偿、诚信、公平、公正的原则参与产品电子交易。
第二章 定 义
第四条 交易日:本中心公布的可进行线上产品交易的一整日。
第五条 上市参考价:是指本中心参考产品现货市场近3个月内平均价,运用行业公认的估值方法合理确定的上市产品价格,上市参考价是本中心收取上市费的基准价格。
第六条 上市指导价:是上市首日挂牌交易的价格,是计算涨跌幅的基准价格。
第七条 上市市值的计算公式:上市产品市值 = 上市产品数量 × 上市指导价。
第八条 开市价:交易产品在某一交易日的第一笔成交价格。
第九条 收市价:交易产品在某一交易日停止交易前最后三分钟,按照交易量计算的加权平均成交价格;该价格是进行当日持有电子交易合同盈亏结算和制定下一交易日涨(跌)限幅的基准价;若该交易日无成交时,延用上一交易日的收市价。
第十条 最高价:交易产品在某一交易日最高成交价格。
第十一条 最低价:交易产品在某一交易日最低成交价格。
第十二条 最新价:交易产品当前最新的一笔成交价。
第十三条 涨跌:最新价减上一交易日收市价之差,差值正即为涨、差值负即为跌。
第十四条 买入量:交易产品在某一价格对应的买入产品数量的总和。
第十五条 转让量:交易产品在某一价格对应的卖出产品数量的总和。
第十六条 成交量:交易产品在该交易日累计成交的产品数量。
第十七条 挂牌费:本中心向托管产品挂牌上市的产品持有人收取的产品挂牌费用。
第十八条 鉴定费:产品持有人办理鉴定托管时向鉴定机构支付的鉴定费用。
第十九条 仓储费:产品储存在第三方专业仓库中产生的仓储管理费用。
第二十条 保险费:产品储存在第三方专业仓库中产生的保险费用。
第二十一条 交易手续费:本中心向交易买、卖双方收取的交易佣金。
第二十二条 产品代码:是指在交易系统中进行交易的上市产品对应的唯一编号。
第二十三条 最小变价单位:是指电子交易系统的单位价格涨跌变动的最小值。
第二十四条 本中心官方网站://www.gdscce.com
第三章 会员管理
第一节 会员分类
第二十五条 本中心采用会员制,所有参与交易的自然人及机构必须先进行本中心会员注册申请,通过注册审批成为会员后,才具备进场参与交易的资格。
第二十六条 本中心会员分为交易会员和经纪会员等。
第二十七条 交易会员是指向本中心提交注册申请并获得核准,可在本中心开立交易账户进行交易的自然人或机构。
第二十八条 在本中心进行藏品现货交易的自然人,必须按相关规定提供各项证明材料,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 年满18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和民事责任能力;
(二) 对藏品现货投资市场有一定的市场认知,具有一定的藏品现货市场投资经验;
(三) 对本中心采用的藏品现货交易模式和投资风险有较深的了解,具有较强的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受能力;
(四) 有一定的互联网、计算机操作能力,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依法从事藏品现货交易活动;
(五) 本中心规定的其它条件。
第二十九条 在本中心进行藏品现货交易的机构,必须按相关规定提供各项证明材料,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各类正常运营的企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法人或其它组织,不存在法律法规、本中心会员管理规定以及相应交易规则禁止或限制其投资的情形;
(二) 对本中心采用的藏品现货交易模式和投资风险有较深的了解,具有较强的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受能力;
(三) 了解藏品现货投资风险,已履行完毕法定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内部决策程序;
(四) 本中心规定的其它条件。
第三十条 机构的从业人员,如果使用本中心交易系统,必须将从业人员信息向本中心报备。
第三十一条 交易会员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本中心的各项管理规定和业务规则;接受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和本中心的管理与监督;遵守社会公共道德、相互尊重、严格自律、自觉维护正常的交易和交收秩序,认真履行应尽职责;充分行使享有的合法权利,自觉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和本中心的商业声誉。
第三十二条 会员应遵循国家相应的法律、法规,自行申报和缴纳个人或机构应承担的各项税收。
第三十三条 经纪会员是指通过本中心批准的机构或个人,获准从事以下一项或多项业务:
(一) 发展交易会员;
(二) 申请新产品挂牌交易;
(三) 申请产品入场登记;
(四) 本中心规定的其它业务。
第三十四条 经纪会员分为一级经纪会员和二级经纪会员。二级经纪会员须由一级经纪会员推荐,并经本中心审核批准;二级经纪会员由一级经纪进行业务指导,并通过一级经纪会员发放相应业绩佣金。
第三十五条 经纪会员在任何情况下都不代表本中心。本中心与经纪会员间的关系为相互自愿、平等主体的合约关系。
第三十六条 针对经纪会员的不专业或违规行为,交易会员有权向本中心投诉;本中心将在15个工作日内给予答复。
第三十七条 经纪会员管理规则由本中心另行制定公布。
第二节 会员注册
第三十八条 本中心交易会员实行实名注册制。
第三十九条 申请注册成为交易会员的自然人或机构,应按要求提供相关申请材料,并对所提交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合法性负法律责任。
第四十条 经本中心审核符合要求的,认真阅读并签署《交易会员入市协议》、《会员交易风险揭示书》后即取得本中心交易会员资格;交易会员凭本中心提供的交易账号到本中心指定的资金存管银行进行银行账户绑定签约。
第四十一条 交易会员一旦签订《交易会员入市协议》后,即视为同意遵守本中心所有交易规则及有关规定,并同意委托本中心代理其所持有的、但尚未实际交收的产品保管等事宜。
第四十二条 交易会员签订《会员交易风险揭示书》,即视为已仔细阅读,并自愿承担交易可能发生的风险。
第三节 交易账户
第四十三条 交易会员必须在本中心指定的银行开设资金账户,本中心接受银行对会员资金的监管。
第四十四条 本中心一个交易会员对应一个交易账户。
第四十五条 交易会员同意本中心按照交易会员的交易申请和电子合同结算每一笔交易,包括划拨资金、支付交易费用和调整交易产品的持有量等。
第四十六条 本中心提供电子版的交易账户结算单。
第四十七条 交易会员的资金可以在交易账户和银行资金账户间自由划拨,费用自理。本中心对于资金划拨有监管的责任和权利,对于资金监管导致的资金划拨延迟,交易会员需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相关后果。
第四节 会员管理
第四十八条 本中心将不定期对会员的基本情况进行核查,如发现存在提供虚假资讯、不及时更新重大变更信息以及其它不符合本中心有关规定的情况,将冻结其会员交易账户,并根据情况作出相应的处理。
第四十九条 对于违反本中心交易规则和业务规则的会员,本中心有权视其行为性质和情节严重程度,给予警告、通报批评、限期整改、暂停交易、限制交易、终止会员资格等处罚;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十条 会员若对本中心的处理决定不服,有权自收到处理决定后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本中心提请复议;对于会员的复议申请,本中心受理并做出决定;复议期间不影响处理决定的执行。
第四章 交易管理
第一节 交易品种和资格
第五十一条 本中心接受以下藏品现货申请挂牌上市交易:玉石、版画、茶叶、陈皮等。
一、玉石:
在本中心进行交易的玉石产品包括以下类别:
(一)玉石原料;
(二)玉石商品;
(三)玉石权益;
(四)具有玉石文化内涵的商品;
(五)本中心认可的其它与玉石相关的标的;
(六)国家法律、法规禁止交易的标的除外。
二、版画
在本中心进行交易的版画产品包括以下类别:
(一)由作品作者亲自授权复制的限量版画作品;
(二)国家法律、法规禁止交易的标的除外。
三、茶叶
在本中心进行交易的茶叶产品包括以下类别:
(一)茶原料;
(二)茶商品;
(三)茶权益;
(四)具有茶文化内涵的商品;
(五)本中心认可的其它与茶相关的标的;
(六)国家法律、法规禁止交易的标的除外。
四、陈皮
在本中心进行交易的陈皮产品包括以下类别:
(一)陈皮原料;
(二)陈皮商品;
(三)陈皮权益;
(四)具有陈皮文化内涵的商品;
(五)本中心认可的其它与陈皮相关的标的;
(六)国家法律、法规禁止交易的标的除外。
第五十二条 新产品首次挂牌流通市值需要达到以下要求:
(一) 首次挂牌市值不低于人民币100万元;
(二) 本中心经评估具备上市价值或条件的其它产品。
第五十三条 本中心可根据市场及产品情况,对个别上市产品调整其上市标准。
第五十四条 本中心实行藏品现货产品准入制度,只有经本中心专家委员会通过、评审委员会审核批准的藏品现货产品才可通过本中心电子交易系统进行上市挂牌交易。交易会员挂牌上市产品,应通过经纪会员向本中心提出上市申请,经本中心审核并完成产品入库流程后,该产品方可成为交易产品。
第五十五条 每个上市交易的产品应包括交易产品名称、产品代码、交易单位、最小变价单位及最小提货单位等信息。
第二节 交易时间
第五十六条 本中心交易系统开放时间为:每周一至周五上午9:30至11:30,下午13:00至15:00;国家法定节假日和本中心公告的休市日除外。交易期间内若因故停市,不作顺延。
若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本中心有权决定:延时开市、延时收市、提前收市或暂停交易等,且交易时间不作顺延:
(一) 地震、水灾、火灾、战争、罢工及政策等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交易无法正常进行的;
(二) 停电、本中心电子交易系统故障等意外事件;
(三) 影响本中心交易系统正常运行的其它突发性事件。
第五十七条 根据市场交易情况和发展需要,本中心可以调整全部或部分产品的交易时间。如有调整,本中心将提前在官方网站予以公告。
第五章 交易流程
第一节 上市申请
第五十八条 上市申请人应为已在本中心注册成功的会员;上市申请人可以为一人或多人。
第五十九条 交易会员应通过委托一级经纪会员向本中心提出上市交易申请,经纪会员须向本中心提交包括且不限于:《产品上市申请书》、《产品上市可行性报告》、《申请人承诺书》等,茶叶与陈皮等产品还须有检测报告等相关文件资料;经纪会员还应提供《委托上市代理协议》等;委托他人代为办理的还需提交《授权委托书》以及委托人与受托人身份证明等。经纪会员为机构的,应经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确认并加盖公章;会员为自然人的,应由本人签字确认。
第六十条 一级经纪会员在向本中心提交上市交易申请时,则视为其同意并接受本中心的各项交易规则和管理制度。
第六十一条 《产品上市可行性报告》包括但不限于:产品的交易合法性、可行性、发行信息、市场流通规模、投资价值研究、上市参考价等。《产品上市可行性报告》应当对影响上市产品投资价值的因素进行全面分析,运用行业公认的估值方法合理确定上市参考价。
第六十二条 《产品上市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当遵守下列要求:
(一) 审慎、客观、全面、公正;
(二) 引用的资料真实、准确、完整并注明来源;
(三) 无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等。
第六十三条 本中心披露《产品上市可行性报告》不代表对报告所述内容的认可,也不作为对该产品投资前景的承诺或认可,仅供交易会员参考。
第六十四条 本中心收到新产品上市交易申请后,将组织本中心专家进行初步审核,初审合格后统一报本中心“产品挂牌评审委员会”会审,会审通过后本中心将向申请会员出具《产品上市申请受理通知书》。未通过审核的,本中心将另行通知交易会员及上市代理经纪会员。
第六十五条 本中心受理新产品挂牌上市申请后,对上市新产品进行编码注册,在官方网站发布公开征集公告,并公布上市参考价。
第六十六条 对于本中心公告的公开征集的上市产品名单中的产品,经鉴定审核合格后进入产品入库流程。
第二节 产品入库
第六十七条 产品入库,即产品托管入库登记。是指经纪会员、交易会员将其持有的产品存入本中心指定的交收仓库,转为可在本中心交易系统进行交易的电子数据。
第六十八条 产品入库登记条件:
(一) 产品权属清晰,不存在争议;
(二) 产品已经过本中心认可的鉴定机构鉴定,并出具鉴定报告;
(三) 产品不属于国家法律法规禁止买卖的范围。
第六十九条 交易会员在本中心发布产品挂牌托管公告后,可在托管截止日前向本中心提出入库登记申请,入库登记申请材料应包括:
(一) 《托管入库登记申请书》
(二) 托管入库登记机构或申请人身份材料
(三) 《申请人承诺书》
(四) 委托他人的,还须提交《授权委托书》以及委托人与受托人身份证明材料;
(五) 本中心要求的其它材料。
第七十条 自然人办理产品托管入库须由申请人本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确认;法人或其它组织办理产品托管入库须经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第七十一条 产品入库流程:
1、经纪会员向本中心提交:产品上市申请书、产品上市可行性报告、原产品检测报告、申请人资料、申请人承诺书(包括:权属承诺、货证一致承诺、品质一致承诺等);
2、经本中心“上市审核委员会”审批同意后,会员应在指定的日期将产品全部入库(预入库)至本中心指定的专业交收仓库;
3、会员全额缴纳仓储费用,费用为产品挂牌市值的3%。本中心相关负责人、仓储单位及申请会员三方共同进行检验,其内容包括:数量清点、品质检验。检验通过后,产品入库;若检验不合格,全部产品即时退回会员,允许会员换货进行再次检验。
4、第三方鉴定机构检验合格且符合本中心要求的挂牌品质,则交易中心将通知会员在指定的日期内缴纳相关费用,其内容包括:保险费以及产品挂牌费。
5、以上流程及费用若有调整,以本中心官网(//www.gdscce.com)公布为准。
第七十二条 指定交收仓库单位在交接产品后,若仓储产品的数量出现损失或产品质量受损,则:
1、 若非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由仓库管理单位向本中心指定会员承担赔偿责任;
2、若非仓储管理问题造成,对于全检产品,由鉴定机构对其所鉴定合格的产品向产品权属会员承担赔偿责任;对于抽检产品,则由“产品供应方”即托管入库的会员对其产品品质负责。
第七十三条 入库产品数据录入仓库系统后,本中心将仓库所收到的产品信息登记至交易会员交易账户,并通过交易系统扣除挂牌手续费等相关费用。
第七十四条 经本中心登记至交易会员交易账户中的产品信息,交易会员持有的《产品入场登记受理通知书》中的各种权益随之转移至交易会员交易账户中。
第三节 再入库
第七十五条 再入库,即再托管,是增加产品市场容量的行为。在原有托管产品的基础上,再次开放该产品的托管入库。即,已托管或挂牌产品在符合本中心认定的再托管标准时,持有该产品实物的发行会员可向本中心申请产品的再托管入库,本中心将根据会员的申请确定进行再托管。此期间,该产品原有订单继续交易。
第七十六条 产品再托管的具体时间、数量、比例及条件等,由本中心另行公告。但原有已托管入库量与再托管入库量的总和,不应超出产品首次挂牌交易公告中的预计挂牌总量。
第七十七条 会员在申请再托管入库时,应向本中心提交:产品再托管申请、相应检测报告、申请人资料及申请人承诺书等。
第七十八条 再托管入库产品挂牌价与该产品当日挂牌价一致,挂牌费等收费基准以本中心批复同意申请当日的该产品收市价与前四个交易日的收市价的平均值为准。
第四节 交易
第七十九条 产品上市交易的报价货币为“人民币”,价格单位为“元”。
第八十条 本中心实行挂牌点选的交易模式。挂牌点选的交易模式是指电子交易系统不自动撮合,而以交易商手动摘牌动作为指令,促成摘牌方与被摘牌方成交。
(一) 买入申请。交易会员提交买入申请时,应保证交易账户有足够的保证金。交易系统将根据买入申请在申请有效期内冻结相应的保证金,在被摘牌成功时完成交易。
(二) 卖出申请。交易商提交卖出申请时,应保证交易账户持有足够数量的持仓。交易系统将根据卖出申请在申请有效期内,冻结相应数量的持仓,在被摘牌成功时完成交易。
第八十一条 本中心对产品交易实行价格波动限制,新产品挂牌交易首日价格涨跌幅度最大不超过±30%,次日起日价格涨跌幅度最大不超过±10%(具体比例以产品挂牌、上市交易公告为准)。当日有效价格范围的计算方法为:当日参照价格×(1±日价格波动幅度)。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原则取至价格最小变动单位。本中心可以调整交易产品的日价格波动幅度。
第八十二条 交易申请视为交易会员向本平台提交的交易委托。一旦成交,申请人必须履行相应的义务,并按照本规则确定的方法进行结算。
第八十三条 现货上市交易实行全款全货交易,卖方即时向买方转移所交易产品的所有权,买方即时向卖方划转对应的资金。
第八十四条 交易会员可在交易时间内提出交易申请,申请当日有效。如果一笔申请不能一次性全部成交,未成交的部分继续参加当日的交易。
第八十五条 在交易时间内,当日未成交申请可以撤销,撤销指令经本平台确认后方为有效。被撤销和失效的申请,本平台在确认后及时解除对交易会员相应的保证金或持仓的冻结。
第八十六条 本中心按相关标准收取已达成交易的买卖双方的交易手续费。具体收费标准以本中心公告为准。
第八十七条 交易达成后的下一个交易日的交易时间内,买方交易会员可申请交收提货。
第八十八条 因不可抗力、意外事件、交易系统被非法侵入等原因造成严重后果的交易,本中心可以采取适当措施或认定无效。
第八十九条 违反本规定相关条款,严重破坏市场正常运行的交易,本中心有权宣布取消交易,由此造成的损失由违规交易会员承担。
第五节 电子合同
第九十条 在本中心电子交易系统中达成的交易合同均以电子合同形式签署。
第九十一条 本中心交易系统收到交易申请后,无论最终是部分还是全部成交,交易系统都会生成相应的电子合同。
第九十二条 电子合同的主要条款包括:合同编号、交易品种名称、产品代码、成交价格、成交数量、计价单位、交易时间、交易手续费等。
第九十三条 买卖双方同意根据电子合同和相关交收规则的约定,卖方向买方转移所交易产品的所有权,买方向卖方划转相对应的资金。
第九十四条 因不可抗力、意外事件、交易系统被非法侵入等原因造成严重后果的交易,本中心可以采取适当措施或认定无效。对显失公平的交易,经本中心研究认定后,可以采取适当措施进行处理。违反本规定相关条款,严重破坏市场正常运行的交易,本中心有权宣布取消,由此造成的损失由违规交易者承担。
第六章 结算
第九十五条 结算:是指根据交易会员的交易结果和本中心的有关规定,由本中心结算部门对交易会员进行现货上市交易产生的的保证金、货款、服务费及其它款项进行计算、划拨的业务活动。
第九十六条 交易过程中,买卖双方输入交易指令,电子交易系统将自动冻结其交易账户内相应需缴纳的保证金或电子交易合同产品对应的持仓。交易指令撤销后,电子交易系统将未成交部分商品对应的持仓或保证金自动解冻。
第九十七条 本中心交易会员交易账户的资金统一存放在广州商品清算中心有限公司于存管银行开立的存管账户中;每个交易日的日终,由广州商品清算中心根据本中心提供的交易数据信息,与存管银行进行资金清算;当天清算完成后,必须确保广州商品清算中心、结算银行系统与本中心交易系统中交易会员账户余额保持一致。
第七章 产品出库
第九十八条 产品出库提货须由交易会员或其委托代理人在本中心指定地点办理。
第九十九条 交易会员通过交易系统提出产品提货申请:
(一) 交易会员在每个交易日的交易系统开放时间内,可通过交易系统的客户端提出提货申请;提出申请后,生成《提货单》,其所持有的藏品现货产品进入待提货状态;
(二) 本中心接到交易会员的提货申请,审核并确认后,安排进入提货流程;
(三) 交易会员或其委托代理人根据《提货单》在指定提货时间办理相应提货事宜,本中心交收仓库在核对信息无误后办理产品出库。
第一百条 交易会员办理产品提货时所需的全套文件:《提货单》传真件(或打印件)、交易会员身份证原件与复印件。委托他人提货的,还需提供提货人身份证原件与复印件、委托代理授权书。
第一百零一条 机构交易会员办理产品提货时所需的全套文件:《提货单》传真件(或打印件)、机构营业执照复印件(盖公章)、机构藏品现货产品提货授权委托书(盖公章)、受托提货人身份证原件与复印件。
第一百零二条 本中心交收仓库办理提货的工作时间:指定提货日的9:45-16:00时。
第一百零三条 交易会员提出提货申请后,进入待提货状态的产品将被锁定,交易会员有权通过交易系统对该提货申请进行撤销指令操作,撤消后该《提货单》视为作废。
第一百零四条 交易会员提出提货申请后,若在指定的提货时间内未办理实际的产品提货业务,该《提货单》将作废。
第一百零五条 《提货单》作废的,其对应的藏品现货产品仍被锁定,需要交易会员在交易系统进行撤销提货单以解除锁定。
第一百零六条 产品实物的保管费、保险费等相关费用由产品的持有人按持有期间承担。持有期间是指产品买入日至卖出日(或实际提货日)。
第一百零七条 对于某一交易日出库数量大于该产品库存总量的5%时,本中心将及时在官方网站发布产品出库公告。
第一百零八条 本中心对产品提货出库收取的手续费标准以公告为准;本中心有权根据市场情况调整入库、出库的业务受理时间、交收时间及相关交收费用等;如有调整,本中心将提前在官方网站予以公告。
第八章 产品退市
第一百零九条 本中心实行产品限期除牌退市制度。对在本中心挂牌达三年及以上却仍未交割的、不活跃的或存在较大争议的藏品现货产品,将发布除牌退市风险警示,并视情况启动除牌退市流程。具体除牌退市流程由本中心另行公告。
第一百一十条 产品挂牌人或产品最大持仓会员在满足以下条件的情况下,可向本中心提交退市申请,启动产品除牌退市流程(具体除牌退市流程由本中心另行公告):
1、产品已经上市时间超过一年(含产品停牌期);
2、产品的提货量或提出退市申请会员的持仓量不低于产品总发行量的70%;
3、退市申请人承诺以不低于产品挂牌上市价对产品进行全面邀约收购,且邀约收购期不少于15个自然日。
第九章 服务费用
第一百一十一条 本中心就产品上市交易过程中,将向交易会员收取交易额3‰的交易手续费,具体收费细则以本中心官网最新公告为准。
第一百一十二条 本中心确认卖方收到买方全额货款、交易之日(含)前的保管费等相关费用由卖方承担,未到期的保管费权益由买家自然继承,之后的保管费等相关费用由买方承担。
第一百一十三条 本中心就产品上市交易收取的佣金及其它相关费用的项目、计费标准,以本中心发布的最新公告为准。
第一百一十四条 交易过程中产生的各项税费由相关各方各自依法承担。
第十章 资金管理
第一百一十五条 本中心通过广州商品清算中心有限公司在各指定存管银行开设一个专用资金存管账户,用于清算交易会员的交易保证金、交易服务费,以及与交易相关的其它款项。
第一百一十六条 交易会员须将自身的银行账户与本中心认可的存管银行专用资金账户进行绑定,用于交易保证金的划转和存放。
第一百一十七条 每个交易日结束后,本中心根据交易结果和本中心有关规定,对应收应付的款项实行净额一次划转,相应增加或减少交易会员的交易结算资金。手续费等各项费用从交易会员的交易结算资金中划扣。
第一百一十八条 当日结算完成后,交易会员可通过电子交易系统获得相关的结算数据。交易会员对结算数据有异议,应在下一交易日开市前以书面形式向本中心提出。本中心将结算数据发布至交易系统即视为送达,如交易会员在上述规定时间内没有对结算数据提出异议,则视为交易会员已认可结算数据的正确性。
第一百一十九条 交易会员应加强交易资金管理,严格执行本中心的有关规则、规定,并及时获取和核对结算数据,妥善保管结算方面的资料、凭证等以备查询。
第一百二十条 本中心统一使用人民币进行结算。
第十一章 信息管理
第一百二十一条 本中心通过电子交易系统或本中心网址及其它方式发布交易即时行情和相关的行业新闻等辅助信息。对于已经公开发出的信息均视为有效送达。
第一百二十二条 本中心、经纪会员、交易会员、指定专用资金账户银行、指定交割仓库、指定鉴定机构及其他合作机构等均不得泄露在从事同本中心有关业务中获取的商业秘密,不得发布虚假或带有误导性质的信息。
第一百二十三条 本中心发布的信息归交易中心所有。未经许可,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擅自使用和传播,不得将本中心交易信息提供给其它机构、个人使用或予以传播。
第一百二十四条 本中心提供的有关评论、分析报告等仅供参考。本中心所提供之信息,力求但不保证数据的全面性,若有遗漏,请以国家指定机构的公示信息为准。本中心不对因平台网站资料全部或部分内容产生的或因依赖该资料而引致的任何损失承担任何责任。
第十二章 监督管理
第一百二十五条 本中心依据本规则及相关规则、规定,对在本中心内从事的交易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第一百二十六条 本中心进行监督管理的主要职责是:
(一) 监督、检查有关法规及本中心有关规则、规定的执行和落实情况,确保本中心依法规范有序运行;
(二) 监督、检查经纪会员的市场推广和交易服务情况,确保经纪会员的授权服务行为合法、合规;
(三) 监督、检查交易会员以及交易运行情况,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保护市场参与各方的利益;
(四) 监督、检查本中心指定仓库、指定鉴定机构以及各合作机构相关业务的处理情况,确保产品交收环节顺利实施;
(五) 调解、处理现货交易的有关交易纠纷,对各种违规行为进行调查处理。
第一百二十七条 本中心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时,可以自行或委托专业人员调查、取证,相关交易会员和经纪会员应全力配合。
第十三章 异常情况处理
第一百二十八条 在交易过程中,如果出现以下情形的,本中心可以宣布交易市场进入异常情况,采取紧急措施化解风险:
(一) 地震、水灾、火灾、战争、罢工等不可抗力;
(二) 计算机系统故障、网络故障等不可归责于本中心的原因导致交易无法正常进行;
(三) 本中心认为需要宣布进入异常情况的其它情形。
第一百二十九条 出现上述异常情况时,本中心可以采取调整开市收市时间、暂停交易等紧急措施。
第一百三十条 交易市场出现异常情况时,本中心决定采取紧急措施并予以公告。
第一百三十一条 本中心在异常情况下采取的相应措施造成的损失,本中心不承担责任。
第一百三十二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本中心不承担责任:
(一) 当政府司法机关依照法定程序要求本中心披露个人资料时,本中心将根据执法单位的要求或为公共安全之目的提供个人资料;
(二) 由于交易会员将个人密码告知他人或与他人共享交易账户,由此导致的任何个人资料泄露的;
(三) 任何由于黑客攻击、计算机病毒侵入或发作、因政府管制而造成的暂时性关闭等影响本中心正常经营的;
(四) 因不可抗力而造成的个人资料泄露、丢失、被盗用或被窜改以及交易无法正常运行等;
(五) 因线路、设备及电力等故障或其它不可抗力而导致暂停服务,于暂停服务期间造成的一切不便与损失。
第十四章 争议及其处理
第一百三十三条 交易会员提货时对提取的藏品现货产品真伪持有异议的,可当场检验并提出申诉,要求对其提取的藏品现货真伪进行司法鉴定。
第一百三十四条 本中心受理交易用户提出的申诉后,将交易会员提出异议的藏品现货产品交司法鉴定机构进行鉴定。如司法鉴定结果与鉴定机构出具的书面鉴定意见相符的,本中心驳回交易会员申诉,因司法鉴定产生的相关费用由交易会员自行承担;如司法鉴定结果与鉴定机构出具的书面鉴定意见不符的,以司法鉴定结果作为最终鉴定结果,由鉴定机构在司法鉴定结果公布后的2个工作日内按交易会员提取的藏品现货产品当月的挂牌参考价向交易会员进行赔付,因司法鉴定产生的相关费用由鉴定机构承担。
第一百三十五条 所有会员均应对其在本中心进行的交易活动及其结果承担法律责任。
第一百三十六条 会员在本中心交易、结算、交收过程中相互之间发生争议时,可自行协商解决,也可向本中心申请调解;争议各方经本中心调解,达成协议的,由本中心监督协议的履行;若争议各方协商不成或本中心调解无效的,由争议各方依法解决。
第一百三十七条 提请本中心调解的当事人,应提出书面调解申请。本中心的调解意见书,经当事人确认、签字、盖章后生效。
第一百三十八条 本中心禁止如下行为:
(一) 操纵市场,扰乱交易秩序;
(二) 拖欠有关费用及款项;
(三) 诋毁本中心声誉,损坏本中心财产;
(四) 妨碍本中心工作人员正常工作及履行职责;
(五) 其它违反本规则及本中心相关规定的行为。
第一百三十九条 对违反本规则及本中心相关规定的交易会员,本中心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限制交易权限、暂停交易、取消交易会员资格等处罚;涉嫌刑事犯罪的,交由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五章 其它
第一百四十条 本中心根据需要有权选择升级或更换交易系统,并有权要求所有会员配合本中心采取相应措施;因会员不配合造成的自身损失,本中心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一百四十一条 本中心升级或更换交易系统会及时发布公告。
第一百四十二条 本规则所述时间,以本中心电子交易系统显示的时间为准。
第一百四十三条 本中心将通过官方平台(//www.gdscce.com)发布各类信息公告。
第一百四十四条 本规则由广东产权顺德交易所藏品现货电子交易中心负责解释与修订,自发布之日起开始实施。
广东产权顺德交易所藏品现货电子交易中心
2019年1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