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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齐鲁商品现货交易中心非法从事期货交易遭投资人索赔 (转自头条近报)
发布日期:2020-04-28    作者:荆华律师
日前,青岛齐鲁商品现货交易中心有限公司(简称“齐鲁商品交易中心”)一名在线开户客户通过该交易平台进行的现货重油50T、现货铜等交易亏损110.67万元,将该交易中心诉上法庭索取赔偿。经法院审理认定,齐鲁商品交易中心“未经监管机构批准利用商品现货市场进行非法期货交易”,“组织会员与客户进行变相的非法期货交易,交易无效,对给投资人造成的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审判系统披露的文件显示,2014年3月,齐鲁商品交易中心在青岛市保税区工商局登记成立,原名为青岛齐鲁商品交易中心有限公司。青岛市商务局《关于同意设立青岛齐鲁商品交易中心的函》记载,原则上同意该公司在青岛保税区北京路45号307室设立青岛齐鲁商品交易中心,开展贵金属(黄金除外)、原油、铜、铝、煤炭现货交易、贸易及电子商务等项业务。

        据悉,赵永钢(化名)于2015年6月在齐鲁商品交易中心进行在线开户并获得交易账号,赵永钢使用该交易账号进行了现货重油50T、现货铜等交易,且上述交易均未进行实物交割。

        经法院审理查明,赵永钢上述交易资金均是从其名下建设银行账户转至齐鲁商品交易中心账户,赵永钢该交易账户的转入金额为150.1万元,转出金额为39.43万元,余额为0.36元,亏损金额为110.67万元。

        “本案齐鲁商品交易中心设立电子交易平台,赵永钢在该交易平台上进行多次交易,既有买入又有卖出,但未进行任何实物交割,即该平台允许用对冲平仓的方式了结交易,其本质目的并非转移实物的所有权,而是通过价格涨跌获得收益,该种交易实际为合约交易。”一审法院审理认为,从齐鲁商品交易中心的交易模式来看,涉案交易符合期货交易活动的构成要件,应认定为期货交易。

        那么,赵永钢的损失是否应当得到赔偿?对此,一审法院审理认为,期货交易应当在法律规定设立的期货交易场所进行,齐鲁商品交易中心未经监管机构批准利用商品现货市场进行非法期货交易,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赵永钢在其交易系统中的开户和全部交易应属无效。

        “齐鲁商品交易中心不具备相关期货交易资质,非法组织期货交易活动是造成赵永钢损失的根本原因,因此该公司应对赵永钢的损失予以赔偿。”一审法院据此判决赵永钢在齐鲁商品交易中心开设的账户全部交易无效;齐鲁商品交易中心十日内返还赵永钢交易资金110.67万元,并赔偿赵永钢公证费1500元,共计110.82万元。

        一审宣判后,齐鲁商品交易中心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辩称该公司仅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不参与任何交易;涉案交易是否属于期货交易,应由证监局进行认定,一审法院直接认定涉案交易为期货交易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

        对此,二审法院审理认为,本案投资人在齐鲁商品交易中心的平台上进行多次交易,但未进行任何实物交割,表明该公司允许交易者以对冲方式了结交易,而不必实物交割,符合非法期货交易的目的要件。

        “齐鲁商品交易中心作为现货交易场所,未经批准开展期货交易活动,故涉案交易应认定为非法期货交易。”二审法院认为,“齐鲁商品交易中心利用自己的现货交易平台,组织会员与客户进行变相的非法期货交易,致使交易无效,给投资人造成巨大损失,该公司应承担赔偿责任。”

        据此,二审法院判决齐鲁商品交易中心的上诉请求不成立,驳回其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由齐鲁商品交易中心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近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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