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什么是建设工程施工索赔
工程索赔是指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履行中,当事人一方由于另一方未履行合同所规定的义务而遭受损失时,向另一方提出赔偿要求的行为。工程索赔是双向的,发包人(建设单位)和承包人(施工单位)都可能向对方提出索赔要求。一般来讲,发包人索赔额较小,而且处理方便,可以通过冲帐、扣拨工程款、扣保证金等实现对承包人的索赔;而施工方对建设方的索赔则比较困难一些。
二、投标报价的技巧
施工方在投标报价时就应考虑到将来可能发生的索赔问题。在投标阶段,施工方应仔细研究招标文件中的合同条款和施工规程,探索可能的索赔机会。考虑到以后索赔的需要,施工方应在自己的投标书中列入投入资源的效率,而不仅仅局限于列入生产率,这样,如果由于非施工方的原因而出现效率降低,引起工期延长时,施工方才会得到工期延长的权利。反之,如果没有投入资源效率的资料,则很难说服监理,从而使索赔成功的可能性大大降低,甚至还有可能被监理“倒将一军”:“施工方的效率太低,施工组织不好,实际施工中的生产率没有达到投标书中的生产率,所以不但没有索赔权,而且必须采取措施,提高生产率,以挽回延误的工期”。另外,在可能的情况下,施工方还可以运用不平衡报价的方法在不增加投标总价不降低投标竞争力的情况下,通过调整个别子项的单价(调高将来可能增加工程量的子项的单价,调低将来可能减少工程量的单价)来达到增加索赔额的目的。
三、签定合同时的技巧
中标以后,施工方在签定合同过程中,应对拟订合同的条款进行仔细分析,对明显的不符合行业惯例的或把重大风险都转嫁给施工方的合同条款,提出修改的要求,并以“谈判纪要”的形式写出,作为该项目合同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
在工程合同条款中,往往有许多条款反复地约束施工方,而在重大的风险方面开脱发包方的责任,把施工方索赔的权利一一否决。这是工程承包的现实。许多发包方利用他们起草合同条款的特殊地位,往往把许多不合行业惯例的私货塞进合同条款中,如不列索赔条款,拖期付款无时限、无利息等等。对于这些关系重大的合同条款,施工方应据理力争,要求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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