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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实施后签订《建筑工程合同》需要了解的事项
发布日期:2019-04-28    作者:刘银律师

一、背离中标合同实质性条款,比如涉及工程范围、建设工期、工程质量、工程价款含隐性变更价款签订的《建筑工程合同》,可以请求以中标合同内容为准。
二、未取得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合同无效。
合同无效但是质量符合标准的,可以根据过错责任等实际情况,参照《建设工程合同》的约定结算。质量不符合标准的,根据双方的过错比例承担赔偿责任。但是,起诉前获得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认定为有效;由于发包人故意不办理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发包人请求确认合同无效的,不予支持。
三、挂靠关系要慎重,发包方可以要求挂靠人、被挂靠人承担连带责任。
四、可以作为判断开工日期的因素:发包人和监理人的开工通知;是否具备开工条件;承包人原因导致的开工日期延期;经发包人同意实际进场的时间;没有明确的开工时间,结合开工报告、合同、施工许可证、竣工验收报告或者竣工验收备案表等载明的时间,并结合是否具备开工条件的事实
五、工期顺延应当以签证确定。没有签证但能够证明向发包人或者监理人提出工期顺延且符合合同事由的可以得到支持。约定不在合理时间内提出顺延的视为不顺延优先适用,但是发包人同意或者承包人提出合理抗辩的例外。
六、明确了承包人起诉支付工程价款,发包人可以就质量问题提出反诉,法院合并审理。
七、工程质量保证金返还的条件:A返还期限届满;B未约定返还期限的竣工验收日满二年;C由于发包人原因未按照约定验收,自提交验收报告九十日后起计算约定返还期限;未约定返还期限的自提交验收报告九十日后满二年。
八、不属于强制招标项目的,施工合同背离中标文件的可以请求以招标文件、投标文件、中标文件为准。但是因客观情况发生了在招标投标时难以预见的变化而另行订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除外
九、就同一建设工程订立的数份合同均无效,质量合格的可以请求参照实际履行的合同结算价款。实际履行的合同难以确定的可以请求参照最后签订的合同计算。
十、诉讼前对价款金额达成了协议,不能再申请对价款进行鉴定。
十一、诉讼前单方委托的造价意见对另一方不具有约束力,但是双方明确表示接受该咨询意见约束的除外。
十二、对工程造价、质量、修复费用等专门性问题有争议的,由举证责任一方承担不鉴定的法律后果。
十三、鉴定意见不当然作为裁判证据采纳,需要经过质证。
十四、建筑工程价款行使优先受偿权的期限为应当给付之日起六个月。无论是否已经竣工,承包人对其完成的建筑工程均有优先受偿权。但是对逾期支付价款的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等不适用优先受偿权。
优先受偿权可以明示放弃,但不得损害建筑工人的利益。
十五、转包人、违法分包人怠于向发包人行使到期债权对实际施工人造成损害,可以提起代位权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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