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案情
2016年1月,甲的A项目对外招标,乙丙丁参与投标,乙中标。2016年2月,甲乙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并报相关行政部门备案。2016年3月,丙诉至法院请求确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理由是:乙已于2015年12月进场施工,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
二、法院裁判
法院判决支持丙的诉讼请求。
三、律师点评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七条规定,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投标人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谋取中标的,中标无效。本案中,双方当事人虽然于2016年1月经招投标程序,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并报相关行政部门备案,但是甲乙在履行法定招标程序之前,已经达成合意并实际进场施工,实质上是先行确定了工程承包人,属于串通投标。根据《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七条与《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涉案施工合同无效,故法院支持丙的诉求。
相关法条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第六十七条 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投标人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谋取中标的,中标无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照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处罚。投标人未中标的,对单位的罚款金额按照招标项目合同金额依照招标投标法规定的比例计算。
《合同法》
第五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