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案情
2018年,甲乙在A市B区签订了一份《工程施工合同》,对位于A市C区建筑工程进行施工,在合同争议解决条款中约定,协商未果发生争议,由本合同签订地B区法院管辖。
2019年,甲依据与乙签订的《工程施工合同》等证据向合同约定的B区法院提起诉讼,并要求乙支付工程款。
二、法院裁判
A市B区法院认为该案件不属于本院的管辖范围,裁定移送A市C区法院审理。
三、律师点评
甲依据与乙签订的《工程施工合同》等证据提起的诉讼,并请求判令乙支付工程款,故本案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本案中,涉案工程地点位于A市C区,故A市C区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工程施工合同》中虽约定由签订地A市B区法院管辖,因该约定违反专属管辖的规定,应属无效。
【相关法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二十八条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规定的不动产纠纷是指因不动产的权利确认、分割、相邻关系等引起的物权纠纷。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
不动产已登记的,以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所在地为不动产所在地;不动产未登记的,以不动产实际所在地为不动产所在地。
《民事诉讼法》
第三十三条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
(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二)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三)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