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先生2019年4月与加盟总部四川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签订了《加盟合同》,加盟总部授权曾先生在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开加盟店。曾先生向加盟总部支付了48000元加盟费。
初次创业的曾先生,花了两个多月的时间选址、装修、采购物资后,加盟店终于在2019年7月开业了。然而门店开业后,生意一直冷清,多次向总部反应后,总部以各种理由拒绝提供支持。9月份,曾先生发现在不到200米的地方,也开了一家这个品牌的加盟店。曾先生多次要求总部予以解决,但总部推诿并否认加盟之事,称其只为传授普通技术。曾先生认为在签订合同过程中,加盟总部没有完全披露自己企业品牌的信息,也没有对曾先生传授经营管理理念,更没有以书面形式告知曾先生加盟信息,口头承诺自己会尽到所有义务,有重大误解。合同签订后,曾先生选址、租房、装饰等加盟总部均未给与任何帮助和支持,违背加盟规矩,严重违背商务部《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及《商业特许经营备案管理办法》之规定。因此,曾先生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1、依法撤销双方签订的《加盟合同》;2、返还加盟费48000元。
法院判决:撤销《加盟合同》,返还加盟费48000元。
律师评析:
根据《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特许人应当在订立特许经营合同之日前至少30日,以书面形式向被特许人提供特许人的注册商标、持续提供产品服务、经营指导等信息,并提供特许经营合同文本;特许人向被特许人提供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不得隐瞒有关信息,或者提供虚假信息。因此,在合同签订前,特许人应当如实告知被特许人与特许经营有关的重要信息,包括其拥有的商标是否为注册商标,是否符合”两店一年”的条件,是否向商务主管部门备案以及提供的经营模式等。这既是行政法规规定特许人应当承担的信息披露义务,也是特许人履行合同应当符合诚实信用原则的必然要求。
本案中,双方订立的合同只明确约定提供店头装潢设计方案及参加培训学习,没有约定经营指导、产品的标准要求、产品的推广与宣传等;也未有证据证明其在合同签订前向曾先生如实进行了信息披露和其符合“两店一年”的特许经营条件,并已向商务主管部门备案,能够查明的也就是加盟总部提供了这个品牌和教授了技术。加盟总部的上述行为虽不足以认定为故意提供虚假信息,但至少表明其故意隐瞒了与特许经营有关的重要信息,造成了曾先生在签订合同时的重大误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四条”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二)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规定,曾先生有权要求撤销合同。
合同撤销后,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加盟总部应当返还相关费用。
律师提示:
创业者在加盟一个项目时,应该事先进行充分的调研考察,对《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规定加盟总部应当披露的信息,应该理直气壮地要求充分书面披露(而不是口头巴拉巴拉,空口无凭)。如果发现提供虚假信息或隐瞒重要信息,创业者一定要谨慎小心,别掉坑里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