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决书节选:
关于导致《租赁经营合同》提前解除的责任归属问题。首先,根据合同中“甲方在此对乙方承诺根据本合同向乙方出租的商铺设施、设备等各方面均符合法律的相关规定和要求,上述合法性承诺以乙方能正常开业经营为标志”的约定,案涉商铺应当具备一般合法商铺所具有的功能,而且,协助承租人在商铺地址上办理工商营业执照属商铺出租人的附随义务。本案中,时某公司虽主张在签订案涉合同前已经告知李某案涉商铺无法办理营业执照,但并未举证证明,应自担其责。
因此,无法办理案涉商铺的营业执照的责任在于时某公司。其次,依法办理营业执照并进行经营是合法经营者应守之义务,在无法于经营地址上办理营业执照存在明显的法律风险。而根据微信聊天记录也可证明李某早在2018年10月份即向时某公司提出协助办理营业执照,在时某公司明确答复不能办理营业执照的情况下,也提出了无法进行网络经营推广的问题,而且李某实际经营案涉商铺的时间不足两个月。鉴此,法院认定无法办理营业执照导致李某无法正常经营。故李某以此为由提前解除案涉合同具有合理性,时某公司对此应当承担主要责任。再次,李某作为正常理智人,在签订案涉合同前未充分调查、了解案涉商铺的情况,亦未向时某公司询问案涉商铺是否可以办理营业执照,也存在一定的过错,应当承担次要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