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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法办理营业执照租赁合同解除,工程款能赔偿吗
发布日期:2020-08-04    作者:张静律师
律师解答:可以,由法官根据双方过错认定过错比例。如下面这个案件,因出租人提供的土地性质导致无法办理停车场的营业执照,但承租人在签订租赁合同当时就知道,且承租人在没有营业执照的情况下已使用8年。最终法院认定出租人和承租人的过错比例为3:7,出租人赔偿工程残值的30%给承租人。
判决书节选:
    关于林某反诉要求鹰某公司赔偿投入涉案场地工程建筑款的问题。首先,虽然鹰某公司否认涉案场地存在地下隐蔽工程以及林某认为仍有地下隐蔽工程未纳入评估鉴定范围,但双方均未提供证据予以证明,且鉴定机构在当事人参与情况下进行现场勘验,并按一般鉴定常规做法、鉴定人经验推断进行鉴定计算,故法院对鉴定机构做出的工程造价为2190879.92元结论予以确认。其次,租赁合同中对租赁期限约定“为临时至政府征用为止”,由此看出该租赁合同期限为附条件合同,现鹰某公司与林某均未提供证据证明涉案场地存在政府征用行为,考虑到租赁期限不得超过二十年的法律规定以及林某已经实际使用七年多时间,故酌定涉案场地工程残值为1314528(2190879.92元÷20年×12)。再次,双方签订的租赁合同和补充协议中约定涉案场地作为停车场等用途,并明确约定场地所经营的证照等由林某自行办理,现林某在无法办理停车场的营业执照情况下,仍然投入资金改造涉案场地,由此应承担主要责任。而鹰某公司未能为林某办理涉案场地经营证照提供所需的土地使用证等,且知悉林某对涉案场地进行投资改造,在此情况下仍与林某协商并签订补充协议延长装修期等,同样也存在一定过错,林某对涉案场地的改造仍有利用价值。故法院酌定鹰某公司与林某对涉案场地工程损失承担的过错比例为3:7,即鹰某公司应赔偿林某工程建筑款为394358.4(1314528元×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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