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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徐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纪要、实务问答)(2019年) 定稿一
发布日期:2020-11-23    作者:郭庆梓律师
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徐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纪要、实务问答)(2019年)定稿2019年5月31日、7月19日,全市两级法院、人社局及总工会有关人员先后分别在徐州市云龙区、鼓楼区人民法院共同就当前我市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过程中存在的若干问题进行研讨,会后就有关问题及解决方案进行梳理归纳,并征求有关部门意见,达成如下共识,供两级法院、仲裁委审理劳动争议案件时参考。一、关于劳动关系确认1、【顶替上班者劳动关系的确认】。答:顶替上班者与用人单位之间是否存在事实劳动关系不能一概而论,主要从用人单位是否知道或应当知道替班的事实、替班的时间长短、用人单位有无对替班者进行考勤及支付劳动报酬等因素综合进行考量,如果用人单位不知道或者不应当知道替班的事实存在,因缺乏用工合意,不宜认定顶替上班者存在与用人单位事实劳动关系。2、【空挂社保劳动关系的确认】答:因空挂社保的双方当事人事实上互不履行劳动法上的权利义务关系,不存在实质的用工行为,不符合劳动关系的构成要件。二、关于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3、【视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情形但用人单位仍未与劳动者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要否支付双倍工资】答:依照《劳动合同法》第14条、第82条及《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78条规定,已经视同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视同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一种法律拟制,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经存在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关系,也是用人单位应当签订而未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承担的法律责任,不需要再另行支付双倍工资。4、【签订的劳动合同无效,用人单位要否支付双倍工资】答:因劳动合同法规制的是用人单位故意不签订劳动合同的行为,只要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了劳动合同,无需承担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如因用人单位原因导致与其劳动者签订的劳动合同被确认无效,劳动者可以依据《劳动合同法》第86条要求用人单位承担赔偿责任。5、【倒签劳动合同要否支付双倍工资】答:倒签以劳动关系建立之日作为合同签订之日,而补签以合同签订之日作为劳动合同开始的期限。补签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不需支付双倍工资没有争议。对于倒签劳动合同,用人单位要否支付双倍工资,存在争议。倾向意见认为,倒签劳动合同视为劳动者对用人单位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违法行为的追认,双方意思表示真实,如不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双倍工资的不予支持。6、【用人单位与在停工留薪期的劳动者内未签订劳动合同,要否支付双倍工资】答:劳动者在工作期间受到工伤不妨碍用人单位依法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是用人单位的法定权利和义务。如劳动者在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发生工伤,尚未超出法定劳动合同签订准备期限,用人单位并无过错,劳动者主张停工留薪期内二倍工资的,从公平合理角度出发,可以不予支付;如劳动者发生工伤时已经超过一个月的劳动合同签订期限,用人单位存在明显过错,则劳动者主张停工留薪期内二倍工资应予以支持。文章来源于网络,若有侵权,请联系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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