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当前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实务问题座谈纪要(五)
五、其他
44、当事人收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不予受理或者裁定驳回申请的通知书或者决定书,超过1 5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可以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
当事人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不予受理或者裁定驳回后重新申请劳动争议仲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以当事人重复申诉予以驳回,当事人再次起诉的,可以裁定驳回起诉。
45、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书未确定裁决内容是否属于终局裁决事项时,应以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书确定的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的单项数额是否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确定仲裁终局裁决事项。
46、劳动争议仲裁裁决承担责任的当事人不服仲裁裁决提起诉讼,可按照其诉讼请求确定其他当事人的诉讼地位。既可以将其他当事人同时列为被告,也可列一方为被告,另一方为第三人。
47、劳动争议仲裁裁决遗漏必须共同参加诉讼的当事人的,诉讼中可以依法追加当事人。
当事人在劳动争议仲裁阶段申请追加第三人未获准许,诉讼中申请追加第三人的,可以根据案件情况追加第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