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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三就应当把丈夫赠送的财物全部归还吗?
发布日期:2020-11-13    作者:刘斌律师

最近和刘律师合作了一起“原配诉小三归还丈夫赠与的全部财产”。当时我接手这个案件,心情是复杂的,“小三”?当时第一反应认为“小三”是夫妻婚姻最大的破坏者,在道德层面和法律面前都是所不允许的,“小三”就是过街老鼠,人人都应该喊打。

而这一看法与委托人见面深入了解后,对委托人的遭遇表示无言地同情。
“你和男方什么时候认识?”
“你什么时候才知道男方有家庭的?”
“你曾经为了男方堕了多少次胎?”
……
        详细地与委托人厘清其与男方相识-相知-相恋整个事情的来龙去脉,花费了几个小时的时间以及整理案件证据材料。在整个事件的时间轴里,我们律师团队在极力安慰委托人的痛苦情绪之余,找到一些被当事人忽视但却十分重要的关键线索,这是所有案件最重要、也最关键的一步。 

        委托人是从农村刚出来社会的懵懂青涩女孩,在男方的嘘寒问暖的“糖衣炮弹”下,委托人以为自己找到了终身可以依托的“良人”。在交往期间,男方多次去到委托人居住地方,委托人为男方洗衣做饭,贴心照料其起居作息;在工作忙碌之余,也尽量满足男方的各方面需求。委托人在男方编造的“构建温暖的家庭”蒙蔽了双眼,在此期间,委托人也怀孕了,一方面怀揣着再次为人母的忐忑与惊喜,一方面兼顾男方和工作,而委托人在男方一次又一次的哄骗,委托人为男方所谓的“事业正在起步”忍心流掉自己的骨肉。委托人与男方相处的这段时间,委托人与男方一同共度风雨,期间委托人付出过真感情、为男方倾其所有。 

        委托人的遭遇让人同情,同时也让我们所有的女孩都应当警醒。在我国目前婚姻登记信息未能全国联网且不对个人查询,造成有些是不知道对方有配偶。你,我,她均有可能存在“被小三”,也会面临像被原配起诉的遭遇,我们女孩付出了青春,付出了感情,甚至有可能为此我们的身体留下病痛,而最后所有东西“付诸东流”。从法理的角度以及民法的公平原则而言,男方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及违背了夫妻间的互相忠诚,互相尊重的义务,同时也有悖于社会公序良俗骗取婚外女子的信任,并与之交往,男方不应当承当相应的责任?男方是否就是可以“万花丛中过,片叶不沾身”? 
        另外,从法律层面上来说,原配诉委托人的起因系由男方与委托人之间的赠与行为引发的,原配认为双方的赠与行为不符合法律规定,双方之间所形成的赠与合同关系不具有法律效力。那么根据《合同法》五十八条: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经过我方律师团队了解情况后部署方案,同时这个案件简转普,两次开庭,在原配要求委托人返还21万多元账款,最终法官酌情认定我方委托人返还一半即可。 
        在原配和委托人都是受害者的情况下,双方应该在判决中感受到法律的温度,民法的眼神是慈祥的,那民事法官的判决,也应该是有温度的。同时也警醒所有的女生要擦亮眼睛认识“良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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