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登录        电话咨询
丈夫生前赠与“小三”百万财产 妻子诉至法院全部要回
发布日期:2020-06-01    作者:杨谦律师
丈夫去世后,妻子却意外发现在过去长达四年的时间内,丈夫陆续向一名陌生女子转账汇款百万余元。除此之外,还有丈夫为该名女子购买汽车、通信言语暧昧等事实。随后,妻子将“小三”告上法庭,要求其返还赠与款项。
        这是安徽省肥西县人民法院6月审结的一起原配诉“小三”确认赠与合同无效纠纷的案件。一审判决原配获胜,“小三”应向原配及儿子全数返还赠与款118万余元。
丈夫去世整理遗产发现“端倪”
        本案原告李女士与丈夫程某早在上世纪80年代结婚,两人通过努力打拼积攒下家业,2012年,程某因病去世。
        随后,李女士在整理丈夫遗物时发现,在2007年至2011年期间,程某陆续给一名叫姚某的女子转账汇款累计125万元,这引起了李女士的怀疑。于是李女士在自己丈夫生前的物品中找寻证据。她很快发现了姚某写给自己丈夫的书信以及丈夫生前所用电脑里两人暧昧的聊天记录,还有丈夫为其购买的汽车等事实。
        愤怒的李女士将姚某告上了法庭,要求其返还赠与款项。
“小三”辩称财产是生意往来被驳
        庭审过程中,李女士和姚某对125万元的属性产生巨大争议,原告认为是赠与款项,被告则认为是双方生意往来以及借贷关系。
        姚某辩称,首先,李女士提供的银行流水转账明细,不能说明此款项为赠与,而仅表明程某与姚某之间有银行流水往来,从款项零星数额及三年时间来看不符合生活中无偿赠与情形,李女士推断的事实是不存在的。
        其次,李女士提交的两封书信不能反映姚某与程某之间的关系违反公序良俗,信件并无被告签字,也无书写时间;姚某还称,自己的QQ号很早之前已经被盗,QQ聊天记录时间久远,对其真实性不予认可。
        最后,姚某表示,李女士提及的转账记录均是程某与姚某熟悉后委托她帮助其合作投资及偿还借款等支出,上述转账记录中还有支付给案外人的借款。
        对于这一切,李女士坚持,通过自己提交的各组证据以及庭审过程结合来看,丈夫程某是基于与姚某之间的特殊关系赠与给姚某的财产,此类行为违反了婚姻法以及公序良俗原则,姚某抗辩的上述款项是基于生意往来以及借贷关系,无任何事实依据。
法院:赠与合同无效,返还款项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根据李女士提供的系列证据,相互印证,可以证明程某与姚某之间的关系,姚某辩称与程某不存在违反公序良俗的意见,该院不予采纳。
        法院认为在李女士与程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程某与姚某保持不正当的关系,且程某将婚姻存续期间的夫妻共同财产,在未经李女士同意的情况下赠与姚某,即违背了公序良俗,又损害了夫妻另一方的合法权益。该赠与应属无效,姚某因赠与获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
        综上,法院作出判决,被告姚某向原告李女士及儿子返还赠与款118万元。
释法:不正当关系赠与财产 合同无效
        北京青年报记者了解到,关于赠与行为和夫妻共同财产的使用,我国有着明确的法律规定。
        我国《民法总则》第八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最高法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七条规定,婚姻法第十七条关于“夫或妻对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的规定,应当理解为:夫或妻在处理夫妻共同财产上的权利是平等的。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决定;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他人有理由相信其为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为由对抗善意第三人。
(本文来自网络,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
相关法律知识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