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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侣分手后告强奸罪,要看是否符合强奸罪的构成要件
发布日期:2020-11-04    作者:郭庆梓律师
本院认为,被告人梁XXXX无视国家法律,违背妇女意志,采取暴力手段,强行与被害人发生性关系,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 
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 

对于被告人梁XXXX及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本院逐一评判如下: 

辩护人提出,被告人梁XXXX与被害人吴XXXX乙是恋爱关系,与吴XXXX乙发生性关系并未违背吴XXXX乙的意志,其行为不构成强奸罪。 
对此本院认为,上述辩护意见不能成立,理由如下: 

首先,根据现有证据,被告人梁XXXX与被害人吴XXXX乙虽然曾经是恋爱关系,但案发前吴XXXX乙已经提出分手,案发时二人也没有住在一起。 

其次,根据被害人吴XXXX乙的陈述,在发生性关系的过程中,吴XXXX乙曾经进行了反抗并将梁XXXX咬伤,吴XXXX乙本人也受了伤。吴XXXX乙和梁XXXX的伤情照片可以印证吴XXXX乙陈述的真实性,证实案发时梁XXXX不顾吴XXXX乙的反抗,强行与吴XXXX乙发生性关系。 

第三、被害人吴XXXX乙在案发后立即打电话向其朋友求助,证人李XXXX的证言证实,其在案发当日凌晨赶到吴XXXX乙的住处时,看到吴XXXX乙情绪激动。而案发当日凌晨5时许,吴XXXX乙即打电话向公安机关报案。上述证据也可以证实,吴XXXX乙并非出于自愿与梁XXXX发生性关系。 

第四、被告人梁XXXX对强奸罪的指控当庭表示认罪,承认其违背被害人的意志强行与被害人发生性关系。 

综上,被告人梁XXXX犯强奸罪的犯罪事实清楚,公诉机关的指控证据充分,可以排除合理怀疑,足以认定。辩护人的上述无罪辩护意见,不予采纳。 

被告人梁XXXX辩称其案发后主动投案自首。 
对此本院认为,根据公安机关出具的到案经过,梁XXXX确实是在接到通知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接受调查的。但梁XXXX到案后并未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不能认定为自首。梁XXXX关于其具有自首情节的辩护意见,不予采纳。 

鉴于被告人梁XXXX当庭认罪,且已经通过亲属对被害人进行了赔偿,得到了被害人的谅解,可从轻处罚。 文章摘自网络,若有侵权,请联系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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