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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纠纷处理过程中患者及其家属禁止行为有哪些
发布日期:2020-11-03    作者:单义律师
 一、医疗纠纷处理过程中患者及其家属禁止行为有哪些  1、限制医疗机构工作人员人身自由,或者侮辱、威胁、伤害医疗机构工作人员;
  2、损毁、抢夺医疗机构的财物、医疗文书;
  3、设置障碍或者以其他形式堵塞交通、妨碍他人就诊;
  4、违规停尸、私设灵堂、摆放花圈、焚烧纸钱、燃放烟花爆竹等;
  5、聚众滋事,破坏或者干扰医疗机构的正常秩序;
  6、其他危害医疗秩序的行为。
  法律规定:
  《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二十九条:医患双方应当依法维护医疗秩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实施危害患者和医务人员人身安全、扰乱医疗秩序的行为。医疗纠纷中发生涉嫌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或者犯罪行为的,医疗机构应当立即向所在地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应当及时采取措施,依法处置,维护医疗秩序。
  二、医疗纠纷医疗机构应当告知患者哪些事项  发生医疗纠纷,医疗机构应当告知患者或者其近亲属下列事项:
  1、解决医疗纠纷的合法途径;
  2、有关病历资料、现场实物封存和启封的规定;
  3、有关病历资料查阅、复制的规定。
  4、患者死亡的,还应当告知其近亲属有关尸检的规定。
  三、医疗纠纷材料封存和启封的规定是怎样的  发生医疗纠纷需要封存、启封病历资料的,应当在医患双方在场的情况下进行。封存的病历资料可以是原件,也可以是复制件,由医疗机构保管。病历尚未完成需要封存的,对已完成病历先行封存;病历按照规定完成后,再对后续完成部分进行封存。医疗机构应当对封存的病历开列封存清单,由医患双方签字或者盖章,各执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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