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生哪些行为需要承担法律责任,医疗纠纷如何处理
一、医生哪些行为需要承担法律责任 1、违反卫生行政规章制度或者技术操作规范,造成严重后果的;
2、由于不负责任延误急危患者的抢救和诊治,造成严重后果的;
3、造成医疗责任事故的;
4、未经亲自诊查、调查,签署诊断、治疗、流行病学等证明文件或者有关出生、死亡等证明文件的;
5、隐匿、伪造或者擅自销毁医学文书及有关资料的;
6、使用未经批准使用的药品、消毒药剂和医疗器械的;
7、不按照规定使用麻醉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精神药品和放射性药品的;
8、未经患者或者其家属同意,对患者进行实验性临床医疗的;
9、泄露患者隐私,造成严重后果的;
10、利用职务之便,索取、非法收受患者财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11、发生自然灾害、传染病流行、突发重大伤亡事故以及其他严重威胁人民生命健康的紧急情况时,不服从卫生行政部门调遣的;
12、发生医疗事故或者发现传染病疫情,患者涉嫌伤害事件或者非正常死亡,不按照规定报告的。
二、医疗纠纷如何处理 1、医疗纠纷或投诉发生后,所在科室负责人应主动与患者及家属沟通,寻求解决问题的途径。
2、因医疗问题所致的纠纷,必要时由医务科、科室负责人协同患方封存病历,所在科室应先进行调查,迅速采取积极有效的处理措施,控制事态,争取科内解决,防止矛盾激化。
3、医务科接到科室报告或家属投诉后,应及时做好登记,并向当事科室了解情况,与科室主任共同协商解决办法,如果患者能够接受则投诉事件到此终止。如果患者不能接受,建议患者就问题的认识和要求,提供书面材料,医务科调查落实,由分管领导组织院内医疗纠纷专家讨论后提出解决方案,由院内纠纷协调小组进行分析总结,上报院委会核定后,与患者及家属协商,如患者接受,则纠纷处理到此终止。
4、医务科无法解决的医疗纠纷,上报分管院长,建议患者或家属按法定程序进行医疗鉴定,患方不鉴定、不起诉、也不听解释,采取违法行为对我院正常医疗秩序构成影响的,依照卫生部、公安部《关于维护医疗机构秩序的通告》,上报市卫生、公安、司法等部门进行处理。
法律规定:
《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二十二条:发生医疗纠纷,医患双方可以通过下列途径解决:(一)双方自愿协商;(二)申请人民调解;(三)申请行政调解;(四)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途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