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答:不能,首先土地是集体的,土地补偿款归集体,村民个人只有青苗和地上附着物的补偿。其次对补偿标准不服的话,必须先申请行政裁决,对裁决不服才能起诉,而不能直接起诉。
判决书节选:
法院认为,本案为土地征收行政纠纷,关于周某的行政赔偿和补偿请求是否成立,《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地上附着物及;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归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于集体所有,作为村民个人,周某仅能对其所承包土地上的青苗和附着物的补偿标准提出异议,其直接诉请东莞市人民政府向其支付土地补偿费没有法律依据,法院对其该项诉请不予支持。该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三款规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报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对补偿标准有争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协调;协调不成的,由批准征用土地的人民政府裁决。征地补偿、安置争议不影响征用土地方案的实施。”本案中,周某如不能与东莞市人民政府就地上青苗或附着物的补偿标准达成协议,应另循途径解决申请行政裁决,而不能直接提起诉讼请求支付安置款、赔偿各项经济损失并补偿社会保障费用,判决驳回周某的该项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