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委会不给部分村民分土地补偿款合法吗?
律师解答:如果村委会的村规民约是通过法定程序制定的,就合法有效。如下面这个案件,居委会制定自治章程,拖欠集体款项的不能分征地补偿款,村民不服起诉,法院认为村民自治事项不属于民事诉讼范围,村民应申请政府解决,判决驳回其起诉。
判决书节选:
本院认为,林某均系莲某经联社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其向法院起诉的15250元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可得分配款,涉及征地补偿款分配和集体承包款收益分配。双方当事人对其分配的主体资格并无异议,之所产生讼争的原因在于莲某经联社认为林某尚欠集体款项,必须抵除分配资金,故未按数额发放,因此,林某与莲某经联社之间的诉讼标的涉及征地补偿款分配和集体承包款收益分配数额之争,根据《最z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三款关于“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就用于分配的土地补偿费数额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的规定,本案不属人民法院受理民事案件的诉讼范围。
由于本案涉及的《2015年莲某经济联合社集体承包款收益分红方案》、《2017年莲某经济联合社集体承包款收益分红方案》是由莲某经联社及汕头市金平区鮀莲街道莲某社区居民委员会集体研究制定,并经汕头市金平区鮀莲街道莲某社区居民代表大会讨论决定,参照《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七条关于“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以及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不得与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相抵触,不得有侵犯村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合法财产权利的内容。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以及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违反前款规定的,由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责令改正”的规定,林某若认为莲某经联社的行为损害其合法利益的,应向乡、镇的人民政府申请解决,责令莲某经联社改正。判决驳回林某的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