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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欠条起诉男友 要求男方支付感情补偿款
发布日期:2018-12-27    作者:成华律师
恋爱数月两次流产,女子手持男友所写的“欠条”起诉到未央区法院,要求男方按“欠条”支付感情补偿款。那么,这样的“欠条”有效吗?法院又是如何处理的呢? 

  女子流产引起两张“欠条”男友拒绝支付并反诉 

  女子许某与郑某曾是男女朋友关系,双方于2016年9月相识,认识后一周便确立关系并同居生活。同年12月,许某怀孕,后流产,郑某于今年1月给许某出具了一张“欠条”,上面写着:“郑某与许某在交往过程中给许某带来了人生中的伤害,现给于补偿,补偿金额为10万元,2017年6月30日付一半,余下部分2017年12月30日付清”。写下“欠条”的第二天,许某用郑某的手机将郑某支付宝中的3.6万元转到自己账户。 

  今年4月,许某再次怀孕,后来自行前往医院做了人流手术。5月,许某将郑某叫到她的住处,要求郑某对其“补偿”,郑某不同意,两人发生冲突,郑某报警,在派出所民警的调解下,郑某同意再支付许某2万元感情补偿款,并写下了“欠条”:“郑某欠许某感情补偿款2万元,约定2017年6月1日一次性支付”。 

  后来,许某拿着“欠条”多次找郑某讨要“欠款”,郑某都拒绝支付。 

  今年7月,许某起诉到未央区法院,要求郑某支付“欠条”所载明的款项。郑某则提起了反诉,请求确认他为许某出具的欠条无效,并返还自行转走的3.6万元。 

  未婚同居有违公序良俗“欠条”无效 双方和解撤诉 

  庭审中,许某认为两次人流给她的身体造成了很大的伤害,今后怀孕的几率很小,坚持要求郑某按照“欠条”所载内容支付补偿款。郑某则认为,他和许某自由恋爱,他在许某的逼迫下打“欠条”,并非其真实的意思表示。 

  庭审后,考虑到该案应从有利于原被告生活出发,主审法官告知原告许某,她与被告未婚同居有违公序良俗,该“欠条”应为无效;又告知郑某,希望与许某协商解决此事,郑某同意撤回反诉,不要求许某返还自行转走的3.6万元,因许某的身体确实受到了伤害,他愿意再补偿许某1万元,许某同意。至此,许某与郑某均撤回起诉,互相予以谅解。 

  针对此案,办案法官提醒,未婚同居现象比较普遍,因同居怀孕进而流产的也不在少数。双方在同居期间,男方往往为女方出具欠条载明“青春损失费”、“感情补偿”、“分手费”等,但法院对该类“欠条”是不予支持的。“该类欠条属于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不适用合同法;未婚同居不符合社会公序良俗,而且这种情况下的欠条不具有真实的债权债务关系,该欠条的约定无效。”办案法官也提醒未婚女性,感情补偿费法律不保护,自尊自爱才能免受伤害。



来源: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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