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静律师解答:可由法院向行政部门发函询问,如仍无法查明的话,同地块其他被拆迁人的协议如有约定可参考本案适用。如下面这个案件,虽然自己的补偿协议未写明楼房是不是电梯楼,但其他被安置人的补偿协议上写明了由被安置人承担电梯费,由此可证明准备修的是电梯楼。由此可按电梯楼的标准计算赔偿房价。
判决书节选:
雷某、北某公司及土地开发中心均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北某公司在拆迁地块所要兴建的大楼是楼梯楼或电梯楼。法院去函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而该会函复给法院的拆迁资料也未记载北某公司在拆迁地块所要兴建的大楼是楼梯楼或电梯楼。
关于雷某请求解除上述《房屋拆迁补偿协议书》及《划拨建设用地拆迁房屋临迁、回迁安置协议书》及其所应获得的货币补偿款问题。涉案地块用地性质已由商品住宅用地调整为商业金融和社会停车场用地,因此,不可能再通过回迁方式安置该地块被拆迁户,故雷某要求解除上述《房屋拆迁补偿协议书》及《划拨建设用地拆迁房屋临迁、回迁安置协议书》,北某公司及土地开发中心进行货币补偿合法有理,法院予以支持。鉴于北某公司及土地开发中心均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北某公司在拆迁地块所要兴建的大楼是楼梯楼或电梯楼。有关拆迁批文也无记载北某公司在拆迁地块所要兴建的大楼是楼梯楼或电梯楼。但在同一拆迁地块的被拆迁人与北某公司签订的《房屋拆迁安置协议》中约定其需按规定支付电梯费用。故法院认定北某公司在拆迁地块所兴建的大楼为电梯楼,北某公司及土地开发中心应按电梯楼的价格补偿给雷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