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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征收补偿协议的项目与租赁合同约定不一致怎么办?
发布日期:2019-03-13    作者:张静律师

律师解答:补偿协议的项目与租赁合同约定不一致的,法院可根据情况作认定。
判决书节选:
《合同法》第五条规定:“当事人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本案中,双方当事人签订的《厂房租赁合同补充协议》约定,杨某按国家补偿标准所得的搬迁费和人员安置补偿款由王某、杨某双方各占50%,其他补偿归杨某所有。现拆迁单位虽然没有向杨某支付人员安置补偿款,但是,依据该补充协议的签约时间、签约目的以及双方合同履行过程中损失发生的客观事实情况,一审法院认定该协议中所约定的“人员安置补偿款”实质是指“停产停业损失”,符合公平合理原则,据此,杨某理应按照上述约定向王某支付停产停业补偿款,一审法院对此处理并无不当,予以维持。杨某上诉提出不应支付停产停业补偿款的理据不能成立,不予采信。至于王某上诉提出的补偿款的计算面积问题,一审法院根据调取的征地补偿资料认定王某的承租面积符合客观事实,王某主张的面积计算错误并无相关证据推翻上述事实,故不予采信。因王某一审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系因杨某过错导致其产生实际损失,故一审法院驳回其财产损失赔偿的诉求处理正确,本院予以维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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