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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二卷》刑法章节重点第十九章(9)
发布日期:2020-09-25    文章来源:互联网
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罪,是指制造、贩卖、传播色情诲淫性的书刊、影片、录像带、录音带、图片及其他淫秽物品或者组织进行淫秽表演的行为。本节规定了共5个罪名。

  一、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第363条节1款)

  (一)概念

  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是指以牟利为目的,制作、复制、出版、传播淫秽物品的行为。

  (二)特征

  1、侵犯的客体为国家对文化出版物品的管理秩序和社会的善良风俗。本罪的犯罪对象仅限于淫秽物品。

  2、客观方面表现为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的行为。本罪为选择性罪名。实施上述行为之一的,即可成立本罪;同时实施上述多数行为,如在制作后进行传播的,也只认定一罪,不实行数罪并罚。

  3、犯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单位也可构成本罪。

  4、主观方面为直接故意,同时具有牟利的目的。

  (三)认定

  1、正确认定淫秽物品。淫秽物品是指具体描绘性行为或者露骨宣扬色情的诲淫性的书刊、影片、录像带、录音带、图片及其他淫秽物品。注意淫秽物品与科学艺术作品的区别。有关人体生理、医学知识的科学著作,或包含有色情内容的有艺术价值的文学、艺术作品不视为淫秽物品。

  2、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与传播淫秽物品罪的界限:

  (1)虽然两罪均匀故意犯罪,但前者必须以牟利为目的,后者则并无此要求,因而只能为有以牟利为目的传播行为,否则构成前罪。

  (2)前者为行为犯,只要实施上述行为即可构成犯罪,情节严重是其加重法定刑的情节,但后者需以情节严重为其构成要件。

  3、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与组织播放淫秽音像制品罪的界限:

  (1)后者仅限于淫秽的电影、录像等音像制品,而前者则包括所有淫秽物品。

  (2)前者必须以牟利为目的;但构成后罪则不应具有牟利目的,如具有牟利目的,其组织播放行为应以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的共同犯罪处理。

  (3)前者需具备传播行为,而后者则要有组织播放行为才能构成犯罪,如果仅有播放行为而无组织行为,也不能构成该罪,但可能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罪。

  二、传播淫秽物品罪

  传播淫秽物品罪,是指传播淫秽的书刊、影片、音像、图片或者其他淫秽物品,情节严重的行为。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社会的道德风尚;客观方面表现为传播淫秽的书刊、影片、音像、图片或者其他淫秽物品,情节严重的行为;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既包括自然人,也包括单位;主观方面是故意。

  在认定这类案件性质时,需要注意两个问题:

  1、区分罪与非罪的界限。构成本罪必须情节严重。所谓情节严重,主要是指多次传播的、传播的次数虽然不多,但传播的数量大的、传播的对象人数多、造成恶劣影响的、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等等。有传播行为但情节没有达到严重程度的,不构成犯罪。

  2、区分传播淫秽物品罪与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的界限。区别在于是否具有牟利的目的。

  三、组织播放淫秽音像制品罪

  组织播放淫秽音像制品罪,是指召集多人播放淫秽电影、录像等音像制品的行为。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社会的道德风尚;客观方面表现为召集多人播放淫秽电影、录像等音像制品的行为;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既包括自然人,也包括单位;主观方面是故意。

  在认定这类案件性质时,需要注意以下两个问题:

  1、区分组织播放淫秽音像制品罪与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的界限。区别在于是否具有牟利目的。

  2、区分组织播放淫秽音像制品罪与传播淫秽物品的界限。组织播放淫秽音像制品罪只限于“组织播放”这一特定的行为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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