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期间,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应承担过错赔偿责任
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患者在就诊过程中,若医疗机构或其工作人员无正当理由拒不接治患者,导致患者造成损害或死亡的,医疗机构应就该患者所遭受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医疗机构因过错需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主要有:
赔偿由此导致的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误工费、残疾生活辅助具费、残疾赔偿金、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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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第五十四条 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六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四、生产或销售伪劣药品及医疗器械需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在新冠肺炎疫情的防治工作中,因药品、消毒药剂(如乙醇消毒液、84消毒液等)、医疗器械(如医用口罩等)等存在缺陷,造成新冠肺炎患者遭受损害的,患者可以向上述药品、消毒药剂、医疗器械等的生产者或销售者请求赔偿。生产者或销售者, 承担的赔偿项目有:
1、赔偿购买商品价款;
2、额外增加三倍赔偿商品价款,不足500元的按500元计算;
3、赔偿由此导致的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误工费、残疾生活辅助具费、残疾赔偿金、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等;
4、第3项赔偿数额的2倍惩罚性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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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五十五条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 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 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经营者明知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仍然向消费者提供,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受害人有权要求经营者依照本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一条等法律规定赔偿损失, 并有权要求所受损失二倍以下的惩罚性赔偿。
第四十九条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人身伤害的, 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 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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