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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不履行告知义务的医疗损害赔偿案例
发布日期:2012-03-20    作者:徐涛律师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不履行告知义务的医疗损害赔偿案例
【案情与审判】
  某女士到某医科大学附属眼耳鼻喉科医院就诊,她被诊断为“左眼复发性结膜囊肿”,需要施行手术摘除囊肿。随后患者在该医院进行左眼脂肪瘤摘除手术。患者出院后感到左眼上眼睑下垂,不能睁开眼睛,于是再次到该医院就诊,并施行了左眼上眼睑下垂矫正手术。手术后,患者的左眼能够睁开一条缝隙,但是睁眼仍然受到很大限制。心怀疑虑的患者又到另一家医院就诊,经过该医院的检查诊断,被确认为左眼的上眼睑下垂是左眼上眼睑提肌受到损伤导致的。患者以医院在治疗过程中有过错为由,申请进行医疗事故鉴定,鉴定的结论是:医院的诊断和治疗原则并没有不当之处,患者左眼上眼睑下垂是手术后的并发症,这个医疗事件不属于医疗事故。
  但是,医科大学附属眼耳鼻喉科医院在为患者施行左眼脂肪瘤摘除手术前,并未明确将手术后可能产生上眼睑提肌断裂的并发症告知患者。该医院的工作人员在手术前与患者家属的谈话笔录的内容是:“对手术操作后可能发生的问题加以说明:(1)术中肿瘤界限不清,分离困难;(2)术中出血,术后感染;(3)术后睑球粘连;(4)误伤眼球内其他组织,影响视力。”
  患者认为医院在手术前没有向其告知手术后有关的并发症,而且在手术中割断了上睑提肌,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医院承担赔偿责任。
  【案例评析】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 条规定,在医疗活动中,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将患者的病情、医疗措施、医疗风险等如实告知患者,及时解答其咨询;但是,应当避免对患者产生不利后果。
  一般而言,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告知义务的具体内容包括:
  (1)如实向患者或其家属告知病情和诊断计划、方案,但应注意避免对患者产生不利后果。
  (2)详细向患者介绍医院规章制度中与患者权益相关的制度。
  (3)详细向患者告知在诊疗过程中其应当履行的配合的方式、方法。
  (4)如实回答患者就其疾病的治疗方法的利弊、临床转归等方面的咨询。
  (5)详细告知患者出院后应注意的事项及院外治疗的方法、复诊时间、需携带的资料。
  (6)详细介绍药品的服用方法、医疗器械的使用方法。
  (7)如实告知诊疗措施和药物的毒、副作用。
  (8)如实告知不能为患者提供约定医疗服务的原因。
  (9)如实告知患者手术过程中可能出现的并发症和意外情况,以及可以采取的预防、避免和补救措施,术后的并发症和后遗症及预防、避免、补救的方法。
  (10)如实告知患者可供选择的治疗方式及各自的利弊,以及选择某种治疗方式的理由。
  (11)在实施新的实验性临床医疗方法时,应如实告知该种方法的理论依据、成熟程度、风险几率、其他临床实验的结果等信息。
  (12)详细告知药品的保存方法,避免误服和失效。在本案中,从手术前医科大学附属眼耳鼻喉科医院的医务人员与患者家属的谈话笔录中可以得知,医院并没有明确的将手术后可能产生上眼睑提肌断裂的并发症告知患者。而且,医院也没有其他证据证明其已经把可能产生上眼睑提肌断裂的后果告知患者,因此医科大学附属眼耳鼻喉科医院应当赔偿患者的医疗费、误工费、交通费、精神抚慰金等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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