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口头承诺年终奖却未兑现 微信记录成为劳动者维权有效证据
发布日期:2020-08-12    作者:李建录律师

随着移动社交网络的发展,微信也成为不少用人单位与员工沟通工作的主要交流工具,当劳动纠纷发生时,微信聊天记录是否能成为有力的证据呢?日前,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审结了这样一起劳动合同纠纷。
        2017年6月,邹先生至某设备公司工作,入职时未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工作期间,公司原法定代表人龚某曾向邹先生口头承诺“年底双薪”的年终奖,但年终奖迟迟不发,后邹先生多次在微信上向龚某询问年终奖事宜,均得到回复称“星期一发”。2018年10月,某设备公司以邹先生工作态度问题与违反公司制度为由将其辞退。 
        因某设备公司辞退邹先生给其造成极大影响,且尚未兑现承诺的年终奖,邹先生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支付2017年年终奖、赔偿金等12万余元。仲裁委裁决支持了邹先生的诉求。某设备公司不服该裁决,遂将邹先生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其不向邹先生支付年终奖等费用。 
        某设备公司诉称,入职时公司曾承诺的年底双薪是指12月发两个月工资,多发一个月工资作为年终奖。但邹先生2017年工作未满一年,且双方在2018年通过微信沟通时约定在邹先生认真工作的前提下发放年终奖,但邹先生工作态度不佳,所以其主张年终奖无依据。 
        邹先生辩称,公司负责人在微信中明确做出承诺应该履行发放,且承诺年底双薪是享有一年14薪的待遇。其因年终奖一事多次通过微信与公司沟通,均得到回复,并当庭展示了2018年6月、7月与龚某的微信聊天记录作为证据。 
        吴中法院经审理认为,某设备公司原法定代表人龚某确认邹先生刚入职时其告知年底给双薪,即12月多给一个月工资作为年终奖。双方在2018年微信沟通2017年年终奖时,某设备公司亦确认要支付。据此邹先生要求某设备公司支付2017年年终奖,予以支持。另双方确认未明确年终奖金额,本院按2017年每月底薪8500元确认2017年年终奖金额。综上,法院判决某设备公司支付邹先生2017年年终奖8500元、未签劳动合同两倍工资差额93863元、赔偿金25599元等合计128943元。 
        法官提醒:劳动者在与用人单位签约时务必签订正规劳动合同,在与用人单位发生劳动纠纷时,电子介质中存储的信息将可能成为维权的有力证据,劳动者应及时固定、保存完整的证据,以更好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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