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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索要年终奖有法律规定
发布日期:2017-04-01    作者:孙超律师
《劳动合同法》第85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既然年终奖属于劳动报酬,那么,在用人单位拒不发放年终奖,或者未按法定时间、法定方式发放时,劳动者可以及时向有关部门举报。
  《刑法修正案(八)》第41条规定:“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由此看来,单位拖欠年终奖,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难辞其咎。
  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数额较大’:(一)拒不支付一名劳动者三个月以上的劳动报酬且数额在五千元至二万元以上的;(二)拒不支付十名以上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且数额累计在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的。”如果单位拖欠年终奖且拒不改正,员工可以依据上述规定追究单位及相关负责人的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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