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9月25日,赵某与某出租车公司签订客运出租车挂靠合同,赵某将其出资购买并有所有权的的出租车挂靠在某出租车公司名下,从事出租车客运业务,经营期限自2011年9月25日至2012年9月25日,赵某每月向出租车公司缴纳“份子钱”。2011年12月30日,赵某与王某签订出租车承包合同,赵某将其出租车承包给王某经营;期限自2011年12月30日起至2012年9月25日;王某每日向赵某缴纳租金150元,车辆运营中的其他事故与赵某无关。2012年3月6日,王某驾驶出租车运营期间与他车发生事故,王某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王某以某出租车公司为用人单位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申请工伤认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以劳动关系不明为由要求王某仲裁确认劳动关系。王某向劳动人事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委员会作出不予受理通知,王某向法院起诉要求确认与某出租车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某出租车公司答辩:某出租车公司与王某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