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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理赔中意外伤害死亡案
发布日期:2020-08-06    作者:李建录律师
一、案情介绍
    2月24日供电公司员工郭X在一漫水涵洞桥上意外坠落,经红十字急救中心抢救后,转院到省二院ICU病房,因伤势严重于2月29日凌晨死亡。
    二、协助索赔过程与案情分析
    郭X坠桥后被发现时已处于昏迷状态,本人无法讲述意外发生时的情况,且无目击证人。经医院检查,郭X有三级高血压病史,导致死亡的原因是颅骨塌陷,造成脑疝引发死亡。
    在核赔过程中,能否按团体意外伤害险进行全额赔付是争议焦点:
    (一)红十字急救中心出具的抢救及检查报告中,明确表明死者患高血压,保险公司拿到了此份检查报告,认为不能确定坠桥身亡的直接原因是意外失足还是疾病突发。
    (二)配合供电公司到省二院开具了郭X的死亡证明。证明只有对郭X坠桥造成颅骨坍陷,引发脑疝而死亡的描述,未提及死者患有高血压。
    三、赔付结果
    保险公司根据郭X的死亡证明支付30万元的人身意外伤害死亡保险金结案。
    四、经验与启示
    本案的分歧是死亡原因。保险公司认为因高血压导致的死亡,保险公司不给付保险金。依据医院出具的死亡证明认为保险公司应当给付保险金。涉及医疗、残疾或死亡的意外伤害案件,医院、伤残评定等机构的报告或证明,是确定保险责任的重要依据。北京保险理赔律师 北京市惠诚律师事务所 李建录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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