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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限届满的,自动续期。续期费用的缴纳或者减免,依照法律、行政法
发布日期:2020-07-27    作者:杜红涛律师

《民法典》第三百五十九条规定:"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限届满的,自动续期。续期费用的缴纳或者减免,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非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限届满后的续期,依照法律规定办理。该土地上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动产的归属,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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