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审判业务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经过讨论后形成的倾向性意见是:被告作为无过错方提出离婚损害赔偿请求不构成反诉,而是属于诉讼请求的合并。
——吴晓芳:《被告作为无过错方提出离婚损害赔偿的请求是否构成反诉》,载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编:《中国民事审判前沿》(总第1集),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第30页。
编者说明
在离婚案件中,无过错方作为被告提起离婚诉讼损害赔偿请求是否构成反诉的问题,审判实践中存在不同的看法。最高人民法院认为,离婚案件是一种复合之诉,解除婚姻关系是主诉,子女抚养、财产分割及离婚损害赔偿都是牵连之诉。无过错方作为被告提起离婚损害赔偿请求,必须以解除婚姻关系为先决条件,故被告的离婚损害赔偿请求不能吞并或抵销原告关于离婚的诉讼请求,从民事诉讼法理论上来讲,不构成反诉,但对被告提起的离婚损害赔偿请求可以进行合并审理。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观点集成(新编版)·民事诉讼卷II》 第965页 观点编号58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