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机动车的生产者或销售者对被侵权人承担了侵权责任后,根据造成机动车缺陷的原因不同,还存在最终责任应当由谁承担的问题,这就涉及生产者和销售者之间的追偿权以及生产者和销售者向其他主体的追偿权。
(1)生产者和销售者之间的追偿权
《侵权责任法》第43条第2款规定:“产品缺陷由生产者造成的,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第3款规定:“因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追偿。”生产者向销售者追偿的,生产者要证明产品投入流通时尚不存在缺陷,以及销售者对于产品缺陷的产生具有过错。销售者向生产者追偿的,销售者要证明产品缺陷是由生产者造成的,也就是说,产品在投入流通之前存在设计、制造、警示缺陷。
(2)生产者和销售者向其他主体的追偿权 《侵权责任法》第44条规定:“因运输者、仓储者等第三人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机动车在运输流通过程中,运输者、仓储者等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和产品包装上标明的储藏、运输等标准进行储存、运输。如果运输者、仓储者等不按上述规定运输或者仓储,有可能造成机动车缺陷。根据过错责任原则,行为人应当对因自己的过错产生的损害负赔偿责任,因此,因运输者、仓储者等第三人导致机动车缺陷造成他人损害,应当承担最终责任。生产者、销售者在承担了侵权责任后向运输者、仓储者等第三人追偿的,要证明运输者、仓储者等第三人对于造成产品缺陷的过错。需要注意的是,根据《侵权责任法》的规定,产品责任的主体应限于生产者和销售者,运输者、仓储者等第三人并非产品责任的主体,被侵权人不能直接向运输者、仓储者等提起诉讼。 (3)机动车驾驶人、使用人或所有人的追偿权 在机动车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中,由于被侵权人往往并不清楚交通事故致其损害的原因中是否存在机动车缺陷的因素,故其索赔的对象一般只是造成交通事故的机动车的驾驶人、使用人或所有人。如果在案件审理中,机动车的生产者或销售者未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机动车的驾驶人、使用人或所有人也未提出相应的抗辩,其在承担了对被侵权人的相应赔偿责任后,根据《侵权责任法》第2条、第3条、第12条以及第41条、第42条的规定,有权以机动车缺陷系造成交通事故的原因之一为由另行向机动车的生产者或销售者追偿。 (文章摘自网络,若有侵权,请联系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