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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缺陷导致交通事故致人损害的侵权责任主体
发布日期:2020-07-13    作者:张梅律师

根据《侵权责任法》第43条的规定,机动车缺陷导致交通事故致人损害的侵权责任主体是机动车的生产者和销售者。 (1)生产者
       《产品质量法》和《侵权责任法》没有对生产者的概念和范围作出明确的界定。我们认为,机动车的生产者是机动车的制造者以及任何将其商标或者其他区别性标识标示于机动车以表明自己是生产者。这里需要注意的问题是,机动车零部件的生产者是否属于本条规定下的责任主体,如近年来频频发生的机动车轮胎缺陷导致交通事故致人损害的事件中,机动车整车的生产者是产品责任的主体自无疑问,但被侵权人能否请求轮胎的生产者承担侵权责任呢?对此,我们认为,从比较法的角度看,世界上多数国家都将零部件生产者作为产品责任主体。从解释论角度看,对于产品的范围是否包括零部件的问题,我国《侵权责任法》、《产品质量法》虽然都未作出明确规定,但从后者第2条第2款的规定看,不能排除零部件为产品,因此,就不能排除零部件生产者的责任主体的地位,如果零部件是经过加工、制造的,那么因该零部件存在缺陷而致损害的生产者应该承担产品责任。实践中,由于机动车零部件种类繁多复杂,被侵权人往往难以识别是哪一个部件缺陷给其造成了损害,也不清楚零部件生产者到底是谁,故一般不会起诉零部件生产者,而是径行向机动车生产者主张权利,但这并不影响零部件生产者产品责任主体的法律地位,被侵权人在需要时有权直接追究零部件生产者的侵权责任。 
       (2)销售者 
       销售者一般是指以营利为目的专门从事商业销售活动的商业组织和个人。销售者应当包括产品批发商,零售商,以保留所有权、融资租赁或易货贸易等方式销售产品者等。《侵权责任法》第42条第2款规定:“销售者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生产者也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供货者的,销售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该条确立了销售者应当负有指明缺陷产品的生产者或供货者的义务。但并不意味着只要销售者尽到了指明义务,就可以免除其产品责任。《侵权责任法》规定销售者指明义务的目的在于促使销售者指明生产者,增加产品责任的主体,从而有利于被侵权人请求权的实现,而非为免除销售者的责任。根据《侵权责任法》第43条第1款的规定,只要缺陷产品造成损害,被侵权人就可以请求生产者和销售者承担责任,不能因为销售者指明了生产者和供货者,就免除其责任。并且,销售者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生产者或供货者的,销售者就成为最终责任者。 (文章摘自网络,若有侵权,请联系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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