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案情
原告诉称
原告裘东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判令房屋由原告继承,三被告协助原告办理房产过户手续;本案的诉讼费用由各被告共同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与三被告系同母异父的姐弟关系,原告母亲陈真系三被告的母亲。房屋面积为66.91平方米,该房产系原告父母裘新、陈真在婚内的共同财产。原告父母为避免过世后房产继承纠纷,于2006年11月6日在公证处订立公证遗嘱一份,将房产遗嘱公证在其两老过世后归原告继承。原告母亲陈真因病于2012年10月6日去世,原告父亲于2016年9月25日病故。后原告持公证书要求继承房产,但三被告拒不配合。原告认为,原告的继承权由公证遗嘱所示,应当依法予以确认,被告拒不配合,损害了原告的继承权利,原告故诉至本院。
庭审中,原告裘东围绕自己的诉讼主张向法院提交了如下证据:
1公证书1份,证明裘新、陈真将名下房屋进行遗嘱公证,由原告继承的事实。
2.裘新、陈真的身份信息、户籍信息及死亡信息各1份,证明裘新、陈真户籍信息及死亡信息,房产发生继承的事实。
3.房屋所有权证、契证、土地使用证各1份,证明案涉房产产权登记信息的事实。
二、法院查明
综合原告的陈述以及上述有效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裘新与陈真系原告裘东的父母。原告与被告陈小、陈潢、陈留系同母异父的姐弟关系。房屋系裘新、陈真婚内的夫妻共同财产。2006年11月6日,裘新与陈真为防止今后子女之间发生纠纷,到公证处订立公证遗嘱一份,将夫妻共同拥有的房产房屋一套,建筑面积66.91平方米,确定将上述房屋产权归原告裘东继承,裘新与陈真在立遗嘱人处签字确认。后陈真因病于2012年10月6日去世,裘新于2016年9月25日病故。因原告持公证书不能办理产权变更登记手续,原告故诉至本院。
三、律师点评
公民依法享有继承权。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继承开始后,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办理。本案两被继承人陈真与裘新分别于2012年10月6日、2016年9月25日死亡,陈真与裘新生前留有公证遗嘱,按照公证遗嘱内容,房屋确定归裘东继承,故原告裘东享有继承权,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陈小、陈潢、陈留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系自行放弃诉讼权利之行为,其责任应自负。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条、第五条、第十七条第一款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房屋归原告裘东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