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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去世未留遗嘱,子女如何继承房产?
发布日期:2014-12-09    作者:靳双权律师
     
案件情况:
  甲、乙诉称:我二人与丙、丁为兄弟姐妹关系,父亲张某于1988年去世。母亲陈某于200011月购买四室一厅房改房一套(120.5平方米),坐落在北京市朝阳区某大街,母亲于2004年去世,生前未留下书面遗嘱,但多次分别对子女口述表述过把房产货币化分成四份分给子女的意愿。
据乙的陈述,母亲在身体健康时曾当着乙、丁的面说过在其百年后将家中所集邮票留给一直与母亲同住的次子丁,房产由四人平分。母亲去世后,丁一直未按母亲的意愿落实继承的问题,
后来甲、乙请求法院判令其四人均等继承位于北京市朝阳区某大街的房屋。
丙辩称:诉争房屋是父母的遗产,应该由四子女平均继承。
丁辩称:诉争房屋由四子女依法继承,但我应该多分。
经审理查明:张某与陈某系夫妻关系,生育子女4人,即长女甲、次女乙、长子丙、次子丁。张某于19888月死亡。2000115日,陈某与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签订《房屋买卖合同》,陈某以成本价购买了北京市朝阳区某大街2号院3号房屋(建筑面积为120.5平方米),2001126日,陈某取得上述房屋之产权。200425日,陈某死亡。陈某生前与丁共同生活,丁对陈某照顾较多。
判决如下:一、北京市朝阳区某大街2号院3号房屋归甲、乙、丙、丁按份共有,其中甲、乙与丙各占五分之一份额,丁占五分之二份额。
甲、乙不服本判决结果,提起了上诉,后来丁到律师事务所找到了我,把整个案件事实和我陈述了一下,我向其提出了我的意见:被继承人陈某生前未立合法、有效的遗嘱,故其遗产应按法定继承办理。关于丁在被继承人陈某生前是否与母亲共同生活的问题,甲、乙丙都认为丁与母亲为同住而非共同生活,并据此认为丁不具备法定的可以多分的情形是不对的,北京市房屋以双方共有为宜。丁与被继承人陈某共同生活,对陈某照顾较多,在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于是,丁委托我做为其房产代理律师,最终法院作出了驳回甲、乙的上诉请求,维持原判的判决。
安居房地产律师靳双权点评: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继承开始后,无遗嘱及遗赠抚养协议的,按照法定继承办理。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乙称母亲曾口述房产由子女平分,根据法律规定,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因此乙的主张是不该予以采纳的。
 共同居住属于事实问题,当事人在诉讼中的表述并非判断的主要标准。父母与子女共同生活应理解为同住且相互照顾,不以子女对父母的金钱资助、物质帮助及子女与父母的财产混同为必要。根据本案中的事实,乙在母亲生前与其同住,虽有保姆照顾基本生活,但不能就此否定乙对母亲的身体上的照顾、精神上的交流。所以我认为乙已经对母亲尽了应尽的赡养义务,丁与母亲共同生活,其在继承中可以多分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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