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先生在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某商场下电梯时不慎滑倒摔伤,导致多根肋骨骨折。李先生认为商场作为公共场所的管理人应承担赔偿责任,遂一纸诉状将商场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赔偿医疗费、误工费、营养费等各项损失2万余元。李先生的诉请会得到法院支持吗?近日,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对这起健康权纠纷进行了判决。
消费者下电梯时摔倒致骨折
2018年11月5日,原告李先生在被告经营并所有的徐州某商场内,在从负一层到一楼乘坐电梯到一楼平台后,在一楼平台摔倒并受伤,后被送到徐州医科大学附属医院治疗,被诊断为右侧多发肋骨骨折等伤情。
李先生诉称,乘坐电梯时,电梯发生异响故障,原告紧急避险,在登上二楼后,因地面积水太多导致摔倒受伤,导致原告多根肋骨骨折,认为商场存在严重安全隐患,应承担全部责任。
被告徐州某商场负责人辩称,被告已经尽了合理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不应承担侵权责任,原告的受伤与被告无关。原告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走在阴雨天气的室外,自身应尽谨慎义务,被告在负一层及一层均设有警示标识及小心地滑的警示牌,原告滑倒的地方为商场的露天平台,位于商场的一楼,该平台设有下水口、防滑垫,且电梯一直正常运行,并非是电梯故障,故原告应对自身的摔倒受伤承担全部责任。请求法院判令驳回原告的诉请。
法院判决商场承担40%的赔偿责任
法院认为,原告李先生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疏于注意自身安全,没有尽到谨慎注意义务,在商场摔倒受伤,负主要责任,应承担60%的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被告徐州某商场存在安全管理瑕疵,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应承担40%的赔偿责任。最终,徐州经开区法院判决被告徐州某商场赔偿原告李先生4952元。
【法官提醒】
消费者、商场均应尽到安全防范义务
在如今物质生活越来越丰富,我们常会到商场里逛街购物、休闲娱乐,而经常会有顾客在商场里摔倒、摔伤,电梯出现故障等的情况发生,关于承担责任的大小,应根据双方当事人的过错程度、受伤的具体情节等因素,酌情确定。该案的承办法官郭九昌提醒:顾客应当尽到谨慎注意义务。如在商场内摔伤,应第一时间通知负责人,商场组织人员查清发生原因,现场拍照留存;作为购物广场这一公共场所管理人,对在其商场内活动的客户负有安全保障义务。建议商场应当在入口处配备专门工作人员指导,以便发生危险情况及时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