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行法律法规未授权用人单位对员工进行罚款的权利,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也未对罚款的基数和金额作出约定,而被告也未提交对原告进行罚款的事实及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规定:“用人单位根据《劳动法》第四条之规定,通过民主程序制定的规章制度,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政策规定,并已向劳动者公示的,可以作为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依据。”
用人单位有权根据经营管理需要,制定内部规章制度,但用人单位制定的规章制度不得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政策规定,不得损害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我国现行法律没有赋予用人单位对员工进行罚款的权利,企业规章制度中的罚款条款没有法律依据。因此,用人单位不能在企业规章制度中约定罚款条款。
对公民的违法行为进行罚款是关系公民财产权利的重大事项,是只有法律明文授权的行政机关才具有的权利,用人单位对员工进行罚款没有法律依据。
另从现行劳动法、劳动合同法来看,用人单位对员工进行罚款处罚没有法律依据。
对公民的违法行为进行罚款是关系公民财产权利的重大事项,是只有法律明文授权的行政机关才具有的权力,用人单位对员工进行罚款没有法律依据。用人单位行使自主管理权应当依法进行,不得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