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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是否有权对劳动者进行罚款处罚
发布日期:2020-04-01    作者:崔新江律师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
        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
        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 
        现XXXXX物业公司并未提供证据证明其规章制度系按法定程序制定并且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 
        并且,公民合法的私有财产权不受侵犯。罚款,在一定意义上说,就是剥夺公民的财产权。 
        XXXXX物业公司没有相关法律法规的明确授权、无权在规章制度中设定罚款条款,其引以为对劳动者XXXXX进行罚款的相关制度没有法律依据,因此其于2014年1月21日制作并向劳动者XXXXX送达的处罚决定书应予撤销。 
        因XXXXX物业公司实际并未支付劳动者XXXXX2014年1月份工资,其提交的该月工资表显示扣罚款800元,应视为其已损害劳动者XXXXX财产权,对劳动者XXXXX请求返还300元罚款的请求应予支持。 
        XXXXX公司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制定的关于劳动者切身利益和重大事项的规章制度按照法定程序制定并公示,生效判决认定XXXXX公司对劳动者XXXXX罚款300元依据不足并无不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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