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据此,用人单位或用工单位如变更劳动者的工作岗位、工资待遇的,应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即使是用人单位和用工单位行使企业用工自主权,也必须符合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不得随意扩大适用。用人单位或用工单位通过内部规定或“末位淘汰”等形式未与劳动者协商一致,无正当理由单方调岗致使劳动者薪酬明显下降,且未证明劳动者不能胜任原岗位工作以及单方调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的,应认定为违法调岗。
根据我国劳动法律法规的规定,用人单位可以调整劳动者工作岗位的情况一般有三种:一是和劳动者协商一致;二是因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三是因为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了重大变化。除此以外的调岗调薪均应认为是劳动合同的单方面变更,对此,用人单位应当举证证明其对员工的调岗调薪符合法律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的约定。
用人单位单方对劳动者进行调岗,应当符合以下条件,同时应当具备合理性:第一,调岗是基于企业的生产经营需要或因劳动者个人能力、工作态度等因素导致;第二,调岗后劳动者的工资水平与原岗位基本相当;第三,调岗不具有侮辱性和惩罚性;第四,调岗不会增大劳动者的劳动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