遭遇:
双方已经通过诉讼离婚,前妻又希望分割我方和父母共同购买的房屋约定份额【80%-20%】无效
目标:
这一次彻底驳回对方的无理请求
诉讼简要经过:
2019年5月6日立案---法院通知开庭---2019年8月3日彻底解决离婚
南京栖霞区法院-栖霞镇法庭-韩栋法官
案件结果:
1、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
本案前妻希望分割我方婚后购买的房屋相关份额
但我方的份额较小才20%,我方父亲份额80%
对方认为我方家庭内部购买的房屋因利用其贷款因此该登记份额属于恶意串通
要求法院确认无效,并恢复登记我方应当占有70%,其父亲应当占有30%
为此庄律师提供了,我方父亲持有的有关证据
1、我方曾经的卖房证据
2、我方本次购房的买房证据
3、我方所有的还贷证据
4、我方基础的居住证据
5、我方无其他住房的房产局证据
6、以及代理律师全面的答辩和法律意见
最终庄律师的意见基本被法庭采纳
本案被清晰的证据无恶意串通行为,同时我方登记的份额来源也是自己的父亲。
因此出资和登记形式符合法律和情理、以及社会习惯。
至此本案终结,当事人的主要诉讼请求得以满足
附裁判文书
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9)苏民初号
原告:A,女,汉族,住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
被告:B,男,现住江苏省南京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庄荣华。
被告:C,男,住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
原告A与被告B、C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韩栋独任审判,于2019年6月11日、6月26日两次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A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B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庄荣华、被告C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组合性贷款合同、南京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审批)表、B名下中国建设银行个人贷款对账单、个贷明细查询表,C举证的房屋所有权证、购房合同书、房地产买卖中介合同、南京市房地产抵押合同、结清证明、南京市存量房买卖合同、C名下紫金农村商业银行卡内账户明细查询、中国建设银行个人活期账户交易明细、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结果证明、赠与合同、B名下中国银行卡交易流水明细清单,B举证的中国建设银行交易明细,以及本案的庭审笔录等证据在卷证实。上述证据经当庭质证,本院予以采信。
案涉不动产依据2016年3月7日C、B与卖房人签订的买卖合同,于201 6年3月14日经不动产登记部门登记首次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确定所有权证编号。C及其妻子D与B签订赠与合同显示在即明确
了所有权证号为,显然不符合常理。C举证的该证据不予采信。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一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根据本案查明事实,妻子D在2015年12月与案外人签订房地产买卖字约定购房款为156万元,同时明确约定了付款时间2016年3月,由C、被告B与案外人另行签订善意一芋量房买卖合同,约定购房款为130万元,但对付款方式及时 来作出明确约定。两份房屋买卖合同的中介公司为同一公示的为同一处房产、实际购房款相同。结合C先后将其名一互动产出售筹集购房首付款的事实,可以认定被告主张的与妻子D欲在南京城区购买房屋的事实。在与卖房人丁房屋买意串通,损害其的合法权益,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二)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A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0300元,减半收取5150元,由原告A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0300元。
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
二0一九年八月三日
一、婚后父母出资买房怎么证明
1、如果父母出全资购买不动产登记在自己子女名下,就可认定是只对自己子女的单方赠与,无需父母再另行作出意思表示。
2、一方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夫妻的一方。
3、在银行提款时的票据,向开发商买房时也会有相关凭证,两种行为时间间隔短,数目一致,这样就能证明清楚房款的来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22条第2款规定: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七条第一款规定: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二、离婚法关于房屋分割的规定
(一)新婚姻法,一方赠与另一方房产,离婚房产如何分割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六条规定,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赠与方在赠与房产变更登记之前撤销赠与,另一方请求判令继续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处理。
此时,如果一方赠与另一方房产,哪怕是结婚很多年,只要是房产未过户的,赠与一方也可以撤销赠与,离婚时房产还是属于赠与一方,不予分割。
(二)新婚姻法,一方父母出资购房,离婚房产如何分割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七条规定,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此时,婚后一方父母出资买房的,产权登记在自己子女名下的,是对自己子女的赠与,与婚姻关系存储期间的另一方没有任何关系,离婚时作为夫妻一方个人财产,不予分割。
(三)新婚姻法,双方父母出资购房,离婚房产如何分割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婚后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房屋,不管产权登记在哪一方名下,离婚时按照出资份额按份分割。
(四)新婚姻法,一方婚前购买房屋,离婚房产如何分割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十条规定,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此时,对于婚前购买的房屋,即使婚后共同还贷的,房子也属于夫妻一方个人财产,离婚时财产不予分割。
(五)新婚姻法,以父母名义买房,离婚房产如何分割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十二条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用夫妻共同财产出资购买以一方父母名义参加房改的房屋,产权登记在一方父母名下,离婚时另一方主张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对该房屋进行分割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购买该房屋时的出资,可以作为债权处理。
此时,双方用共同财产以父母名义买房,产权登记在一方父母名下的,房子的产权属于父母,离婚时不属于夫妻财产,不能分割,只能按照出资情况,算作债权要求偿还出资额。
(六)新婚姻法,以按揭贷款的方式买的房屋,房产如何分割
以按揭贷款方式买的房屋所有权归属是有特殊性的。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是以共同收入来偿还银行贷款本息的,所以只能认定该套房屋的现有价值属于夫妻共同所有。对于房屋产权的分隔,在实践中,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原则上应当均等分割。根据生产、生活的实际需要、财产的来源等情况,由双方协议处理。根据我国《婚姻法解释(二)》第21条也只规定了:“离婚时双方对尚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权的房屋有争议且协商不成的,人民法院不宜判决房屋所有权的归属,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判决由当事人使用。”但应当分两种情况区别对待:
一是在婚前,夫妻一方在婚前已付了房款,那么这个房子肯定是夫妻一方婚前个人财产。
二是在婚后,偿还房屋的按揭贷款是由双方共同支付的,应当归属于双方共同财产,按按揭的数额分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