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时,父母为子女出资购买的房屋,如何处理
根据(最高法)解释2第22条规定,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除外因素如,产权证已登记在小夫妻两人名下等)。当事人结婚,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司法操作意见,对于婚后,父母出资购买房屋,产权登记在出资自己子女名下的,从社会常理出发,可认定为明确向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部分出资应认定为个人所有。若产证登记在出资人子女的配偶名下的,除非当事人能提供父母出资当时的书面约定或声明,证明出资者明确表示向一方赠与的,一般认定为双方赠与的为妥,该部分出资宜认定为夫妻共同所有。根据(最高法)解释3第7条规定,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房屋,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如书面约定等)。以上为陈律师结合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的司法操作意见,个人想法,如需咨询,可联系13671738515,仅适用于上海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