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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时父母出资参与购房的房屋如何处理
发布日期:2016-04-27    作者:方帅朋律师
离婚时父母出资参与购房的房屋如何处理
《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22条规定:(1)父母在双方结婚前的出资:视为对自己子女的赠与,另有约定除外;(2)父母在双方结婚后的出资:视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另有约定的除外。《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7条第1款规定:“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最高法认为适用该条款的前提条件是:一方父母全额出资且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二是购买不动产的目的是为子女。
实践中,父母出资为子女买房的情形复杂多样:
1、如果离婚时尚未取得不动产权属证书又缺乏明确赠与一方的证据,婚后父母为子女购房的出资应视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
2、如果一方父母出资,而房屋产权却登记在另一方名下,除非当事人能够提供证据证明出资父母明确表示向子女的配偶赠与,一般应认定为向夫妻双方的赠与;
3、如果婚后一方父母为子女出资购房,产权登记在夫妻双方名下的,该房屋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4、如果父母出资支付部分房款,其余款项由夫妻双方共同支付,那么出资父母并不能取得房屋的所有权,一般只能决定其出资份额赠与那一方;
5、婚后一方父母部分出资为子女购买不动产,夫妻双方支付剩余款项,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的名下的按《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22条的规定处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在具体分割诉争不动产时,可对出资父母的子女一方予以适当多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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