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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异议中是否可以采取强制措施
发布日期:2020-06-10    作者:丁嫣律师


在法院强制执行的过程中,如果说被执行人有意义的,这种情况下,可能会影响到法院的强制执行的结果,这种情况的相关规定有哪些?
一、执行异议中是否可以采取强制措施
需要审查,依据结果而定。
        1、在法院强制执行的过程中,被执行人提出异议,法院应当进行审查,根据审查的结果确定是否停止执行。 
        2、执行异议,是指执行过程中,当事人、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3、《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二、执行程序中是否可以强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11条和第255条规定,执行程序中,被执行人或其他人有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或妨害执行行为的,人民法院根据情节轻重采取拘传、罚款、拘留、限制出境、在征信系统记录、通过媒体公布不履行义务信息以及法律、司法解释规定的其他强制措施。 
        目前,最高院开展的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制度,就属于在征信系统记录的强制措施。黑名单信息包含被执行人的姓名、户籍地、身份证号、护照和军官证,被纳入“黑名单”的失信被执行人将不能购买机票,不能购买卧铺火车票,同时将被限制高消费和出境。 
        根据以上内容的相关回答可以得出结论,在强制执行的过程中,一般情况下法院的强制执行可以终止,也可以不终止,这个还要结合法院最终的审查结果来进行判定,对于理由不成立的,可以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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