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离婚案件中可以采取的强制执行措施主要有哪些?
强制执行是指人民法院做出的判决、裁定生效后,义务人拒不履行,由人民法院依照法定程序,采取强制措施,迫使义务人履行判决或裁定所确定义务的诉讼活动。婚姻法第48条规定,“对拒不执行有关扶养费、抚养费、赡养费、财产分割、遗产继承、探望子女等判决或裁定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有关个人和单位应负协助执行的责任。”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强制执行民事判决、裁定,包括执行有关婚姻家庭问题的判决、裁定,可以采取相应的措施。这些措施主要有:(1)查询、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的存款;(2)扣留、提取被执行人的收入;(3)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的财产;(4)搜查被执行人隐匿的财产;(5)对被执行人到期债权的执行;(6)强制被执行人交付法律文书指定的财物或者票证;(7)强制被执行人迁出房屋或者退出土地;(8)办理有关财产权证照转移手续;(9)强制被执行人完成法律文书指定的行为等。
夫妻财产(共同财产、个人财产)的清算
我国婚姻法虽然以婚后所得共同财产制为法定夫妻财产制,但这并不意味着离婚时在夫妻名下的财产都是夫妻的共同财产。要正确处理离婚时的夫妻财产问题,首先应当明确哪些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哪些财产属于夫妻的个人财产,哪些又属于其他家庭成员的财产。
1?夫妻共同财产的确定。根据婚姻法第17条、第18条、第19条之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除书面约定及法律另有规定的以外,归夫妻共同所有。
2?夫妻个人财产的确定。除夫妻以书面形式约定的个人财产外,根据婚姻法第18条及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夫妻一方的婚前财产和婚后所得的特有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3?夫妻共同财产与家庭财产的区分。所谓家庭财产,是指家庭成员各自所有财产及全体家庭成员或部分家庭成员共同所有财产的总和。如家庭成员全体共同投资兴建的房屋,家庭成员共同继承未分割的房屋,家庭经营的农业、副业、工商业所得的收益及以共同收益购置的财产等。家庭财产的外延、范围要比夫妻共同所有财产广泛,既包括夫妻个人所有的财产、夫妻双方共同所有的财产,又包括夫妻之外其他家庭成员个人所有的财产以及全体家庭成员共同所有的财产。未成年人通过继承、受赠、获得奖励、因人身受到伤害获得的赔偿金等属于其个人财产,父母作为其监护人享有管理权,但不能视为父母的夫妻共同财产。夫妻离婚,需要分割的无疑仅是夫妻的共同财产。对于有夫妻之外家庭成员的家庭财产首先应当析产,将夫妻共同财产从家庭共同财产中分离出来后再进行分割。对于确实难以查清的家庭财产问题,可以告知当事人另案处理,或者中止离婚诉讼,待析产案件处理后再恢复离婚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