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十七条规定“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第三十三条规定“因物权的归属、内容发生争议的,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确认权利。”
据上述规定,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一般情况下,登记权利人即推定为实际权利人,但有证据证明购房款实际出资人不是登记权利人时,亦要根据实际出资情况确定房屋的归属。
如果房屋系父母出资购买并用于经营,虽然房屋登记在未成年子女名下,未成年子女在形式上享有房屋的所有权,但子女在取得该18套房屋时尚未成年,房屋并非子女个人劳动所得或因继承、奖励、他人赠与、报酬、收益等合法来源取得,房屋会被认定属于家庭共同财产,债权人依据生效判决申请执行债务人家庭共有的案涉房产将会获得支持。
我国《婚姻法》规定,夫妻在婚姻存续期间取得的工资、奖金、生产、经营的收益等收入,归夫妻共同所有。而尚未结婚的成年子女作为家庭关系中的一员,其名下财产除因奖励、继承、报酬等方式取得以外,不论来源于夫妻任何一方,都应具有家庭共同财产的性质。对于家庭成员来说,银行帐户内的存款完全可能是家庭财产或其他家庭成员的个人财产。特别是在被执行人对外有负债,但其子女名下银行帐户内却出现大额存款,与常理相悖,在不能说明合法来源的情形下,可以推定存款所有人是父母,属于家庭共有的财产。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疑难问题的解答》
规定对未成年子女名下的房产及大额存款可强制执行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疑难问题的解答》(苏高法[2018]86号)规定:
四、对于被执行人与案外人(含配偶)共有的财产以及未成年子女名下财产,如何执行?
生效法律文书仅载明被执行人个人为债务人,对于下列财产,执行法院可以执行。
(一)被执行人配偶名下的存款、股权(股份)、金融理财产品等,婚后登记在被执行人配偶单方名下的房产、车辆以及婚后登记在被执行人和其配偶双方名下的房产、车辆等财产;
(二)登记在被执行人及其他人名下的共有财产以及登记在案外人名下但案外人承认属于被执行人财产或同意作为被执行人财产接受强制执行的财产。
(三)对于被执行人未成年子女名下与其收入明显不相称的较大数额存款,登记在被执行人未成年子女单方名下的房产、车辆或者登记在被执行人和其未成年子女名下的房产等,执行法院可以执行。